(2015)汝民初字第2074號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2015-9-29)
(2015)汝民初字第2074號
原告王甲,女,漢族,1992年12月26日生,住河南省汝州市。
被告王甲,男,漢族,1989年8月20日生,住河南省汝州市。
委托代理人王顏濤,系汝州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師。
本院在審理原告王甲訴被告王甲離婚糾紛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9日向本院遞交撤訴申請,要求撤回對被告王甲的起訴。
本院認為,原告的申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予原告王甲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300元,減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負擔。
審判員 黃汝敏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書記員 張俊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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