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汝民初字第1511號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2015-9-21)
(2015)汝民初字第1511號
原告王甲,女,1982年7月2日出生,漢族,住汝州市。
被告薛甲,男,1979年7月22日出生,漢族,住址同上。
本院在審理原告王甲與被告薛甲離婚糾紛一案中,本院定于2015年9月21日下午3時在本院民事一庭公開開庭進行審理,原告王甲經(jīng)本院依法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三條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訴處理。
案件受理費300元減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甲負擔。
審 判 長 黃汝敏
審 判 員 周國強
人民陪審員 張俊芳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書 記 員 孫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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