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汝民初字第1878號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2015-8-18)
(2015)汝民初字第1878號
原告馮某某,女,1984年5月3日出生,漢族,住汝州市。
被告張某某,男,1983年2月10日出生,漢族,住汝州市。
本院在審理原告馮某某訴被告張某某離婚糾紛一案中,原告馮某某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要求撤回對被告張某某的起訴。
本院認為,當事人有權處分自已的訴訟權利,原告的申請沒有違反相關法律規(guī)定,屬依法行使處分權的行為,本院應當予以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予原告馮某某撤回對被告張某某的起訴。
案件受理費300元,減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馮某某負擔。
審判員 李俊杰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
書記員 郭俊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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