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舞民初字第1083號
——河南省舞鋼市人民法院(2015-9-2)
(2015)舞民初字第1083號
原告:趙某某,女,漢族。
被告:夏某某,男,漢族。
原告趙某某訴被告夏某某離婚糾紛一案中,因原被告雙方已協(xié)議離婚,原告申請撤回起訴。經審查,原告的申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之規(guī)定,現(xiàn)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趙某某撤回對被告夏某某的起訴。
案件受理費300元,減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趙某某負擔。
審判員 張英黎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
書記員 孫 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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