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舞民初字第898號
——河南省舞鋼市人民法院(2015-8-7)
(2015)舞民初字第898號
原告:羅某某,女,漢族。
被告:王某某,男,漢族。
原告羅某某訴被告王某某離婚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5年8月6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羅某某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王某某經(jīng)本院傳票傳喚未到庭。本案現(xiàn)已缺席審理終結。
原告羅某某訴稱:原、被告經(jīng)人介紹認識,于1998年4月20日登記結婚,1999年4月12日女兒王某甲出生。原被告因婚前缺乏了解,經(jīng)常生氣吵架。被告近幾年常在外打工,從不給家里寄生活費。2011年因瑣事被告將我父親打傷造成骨折,使老人常年頭暈。原告于2013年3月向法院起訴離婚,因被告未出庭,法院判決不準離婚,現(xiàn)在被告還常年在外,對家沒有盡一點責任,雙方感情已徹底破裂,無法共同生活,因此起訴請求:1.判令原、被告離婚;2.婚生女兒王某甲由原告撫養(yǎng),被告每月支付撫養(yǎng)費500元;3.共同債務5000元(飼料款4000元,化肥款1000元)由被告承擔。
被告王某某未到庭答辯,其庭后提交書面意見一份,表示若離婚,要求女兒跟隨自己生活,還要求原告賠償其100000元。
經(jīng)審理查明:原告和被告于1998年4月20日登記結婚,婚后于1999年4月12日生一女兒,取名王某甲,現(xiàn)跟隨原告生活,正在讀初中。原告曾于2013年3月向本院起訴要求與被告離婚,本院于2013年5月作出(2013)舞民初字第329號民事判決,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之后雙方未共同生活。
因原被告女兒王某甲已滿16周歲,經(jīng)過征求雙方女兒王某甲的意見,王某甲表示同意其父母離婚,并愿意隨其母親生活。
上述事實,有原告的當庭陳述、結婚證、民事判決書、戶口薄等在卷為證,可以認定。
本院認為:夫妻應珍惜來之不易的感情。本案中,在原告第一次起訴與被告離婚,法院作出不準離婚的判決后,原、被告關系未能改善,也沒有再共同生活,原告再次起訴要求與被告離婚,可見雙方夫妻感情已徹底破裂,符合婚姻法規(guī)定的準予離婚的條件,因此對于原告要求與被告離婚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
同時,父母對子女有撫養(yǎng)教育的義務,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后,父母對子女仍有撫養(yǎng)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本案中,雖然原告與被告離婚,但雙方女兒王春花作為未成年人,仍在校讀書,原、被告雙方理應對其負擔撫養(yǎng)教育的義務。因被告為農民,根據(jù)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原告每月向女兒支付撫養(yǎng)費200元較為適宜。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jù)。原告要求夫妻共同債務5000元由被告承擔,但其并未提供證據(jù)證明該債務的真實存在,對于該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
被告要求原告賠償其100000元無法律依據(jù)和事實根據(jù),本院不予支持。
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第二十九條、第三十二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yǎng)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五條、第七條、第八條之規(guī)定,缺席判決如下:
一、原告羅某某與被告王某某離婚;
二、婚生女王某甲(1999年4月12日生)由原告羅某某撫養(yǎng),被告王某某每月支付撫養(yǎng)費200元至王某甲年滿18周歲。自2015年8月1日起支付,每半年支付一次。(每年的3月1日前支付上半年的撫養(yǎng)費;9月1日前支付下半年的撫養(yǎng)費)。2015年8月1日至2015年12月的撫養(yǎng)費,于本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給付。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00元,由原告羅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南省平頂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田松景
人民陪審員 苗 倩
人民陪審員 褚培培
二〇一五年八月七日
書 記 員 栗彩彩
===================================================
聲明:
本站收錄的二十萬件裁判文書均來自法院官方網(wǎng)站公開信息,
本站裁判文書欄目不會接受任何個人或企業(yè)提供的裁判文書。
如您認為內容涉及個人或企業(yè)隱私,要求修改或刪除的,
請將網(wǎng)址發(fā)郵件至:
我們將在一個工作日內和您聯(lián)系妥善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