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初字第1679號
——河南省平頂山市新華區(qū)人民法院(2015-9-6)
(2015)新民初字第1679號
原告劉某某,女,漢族。
委托代理人于耀銘,系河南首位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被告鄭某某,男,漢族。
本院受理原告劉某某訴被告鄭某某離婚糾紛一案,于2015年8月20日依法向劉某某送達了受理案件通知書,當事人訴訟提示卡等文書,已通知劉某某預(yù)交案件受理費,但劉某某未在指定期限內(nèi)向本院預(yù)交案件受理費。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十一項和《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二十二條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劉某某自動撤訴處理。
審判員 黃偉力
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
書記員 劉淑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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