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初字第1636號
——河南省平頂山市新華區(qū)人民法院(2015-10-13)
(2015)新民初字第1636號
原告李某甲,女,1989年1月4日出生,漢族。
委托代理人豆佳,河南梅溪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李某乙,男,1983年7月16日出生,回族。
本院在受理原告李某甲訴被告李某乙離婚糾紛一案中,原告李某甲于2015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李某甲在訴訟中自愿撤回起訴,符合有關法律規(guī)定,應予以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李某甲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300元,減半收取150元,由李某甲負擔。
審判員 杜麗梅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書記員 張 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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