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寧民初字第147號
——河南省洛寧縣人民法院(2015-8-5)
(2015)寧民初字第147號
原告:李某某,女,漢族,1955年6月22日出生,住洛寧縣。
委托代理人:王志勇,河南向群律師事務(wù)所律師,特別授權(quán)。
委托代理人:楊新峰,河南向群律師事務(wù)所實(shí)習(xí)律師,一般代理。
被告:李某某,男,漢族,1990年9月1日出生,住洛寧縣。
委托代理人:李作銘,1954年2月1日出生,住址同上,系被告伯父,一般代理。
被告:張某某,男,漢族,1989年8月3日出生,住洛寧縣。
委托代理人:張建武,男,漢族,1953年8月28日出生,住址同上,系被告父親,一般代理。
本院在審理原告李某某訴被告李某某、張某某生命權(quán)糾紛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5日以雙方糾紛已解決為由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rèn)為:原告自愿申請撤訴,符合法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zhǔn)許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訴。
本案受理費(fèi)2831元,減半收取1415.5元,由原告李某某負(fù)擔(dān)。
審 判 長 宋曉兵
助理審判員 張少偉
人民陪審員 楊應(yīng)文
二〇一五年八月五日
書 記 員 劉凱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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