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老民初字第900號
——河南省洛陽市老城區(qū)人民法院(2015-8-31)
(2015)老民初字第900號
原告:曹某,女,1986年11月28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明偉,河南洛神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劉某,男,1980年12月1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張雪珍(劉某之母),1951年12月15日出生。
本院在審理原告曹某訴被告劉某離婚后財產糾紛一案中,原告曹某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曹某申請撤回起訴,理由正當,符合有關法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予原告曹某撤回起訴。
本案受理費150元,由原告曹某負擔。
代理審判員 吉明飛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代書 記員 陳憲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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