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初字第1850號
——河南省新安縣人民法院(2015-9-30)
(2015)新民初字第1850號
原告:郅某某,女,1971年9月15日出生,漢族,住新安縣北冶鎮(zhèn)石山村中山。
被告:高某某,男,1969年5月24日出生,漢族,住址同上。
本院在審理原告郅某某訴被告高某某為離婚糾紛一案中,原告郅某某于2015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郅某某自愿撤回起訴,符合法律規(guī)定,應予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郅某某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150元(已減半收。,由原告郅某某負擔。
代理審判員 袁曉光
二〇一五年九月三十日
代書 記 員 郭 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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