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初字第1142號
——河南省新安縣人民法院(2015-8-6)
(2015)新民初字第1142號
原告:趙某某,女,漢族,1969年10月4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呂小慧,河南慕容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被告:陳某某,男,漢族,1971年10月11日出生。
本院在審理原告趙某某訴被告陳某某為離婚糾紛一案中,原告趙某某于2015年8月6日向本院書面申請撤回對被告陳某某的起訴。
本院認為,當事人有權(quán)處分自己的民事權(quán)利和訴訟權(quán)利,原告趙某某申請撤訴,符合法律規(guī)定,應(yīng)予準許。故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趙某某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300元,減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趙某某負擔。
審 判 員 趙保健
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
書 記 員 高 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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