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宜民四初字第263號
——河南省宜陽縣人民法院(2015-8-17)
(2015)宜民四初字第263號
原告郭某某,女,漢族,1985年12月21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潘百戈,宜陽縣148法律服務(wù)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
被告周某某,男,漢族,1984年1月6日出生。
本院在審理原告郭某某訴被告周某某離婚糾紛一案中,原告郭某某于2015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申請撤訴,理由正當,符合法律規(guī)定,應(yīng)予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郭某某撤回對被告周某某的起訴。
本案受理費300元,減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擔。
代理審判員 秦保全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
書 記 員 楊瑞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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