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宜民六初字第133號
——河南省宜陽縣人民法院(2015-9-23)
(2015)宜民六初字第133號
原告張某某,女,漢族,生于1988年11月28日。
被告胡某某,男,漢族,生于1985年3月29日。
本院在審理原告張某某訴被告胡某某離婚糾紛一案中,原告張某某于2015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要求撤回起訴。
本院認為:原告自愿要求撤回起訴,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張某某撤回對被告胡某某的起訴。
本案受理費300元,減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張某某承擔。
審判員 梁高峰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書記員 王運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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