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欒民初字第321號
——河南省欒川縣人民法院(2015-8-10)
(2015)欒民初字第321號
原告牛某某,男,1989年9月3日出生,漢族,住河南省欒川縣。
被告周某某,女,1989年5月29日出生,漢族,住址同上。
本院在審理原告牛某某與被告周某某離婚糾紛一案中,原告牛某某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牛某某自愿申請撤回起訴,符合有關法律規(guī)定,應予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牛某某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150元,由原告牛某某負擔。
審 判 長 姜伊兵
審 判 員 張曉輝
人民陪審員 王燕曉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
書 記 員 賈瀟瀟
===================================================
聲明:
本站收錄的二十萬件裁判文書均來自法院官方網(wǎng)站公開信息,
本站裁判文書欄目不會接受任何個人或企業(yè)提供的裁判文書。
如您認為內容涉及個人或企業(yè)隱私,要求修改或刪除的,
請將網(wǎng)址發(fā)郵件至:
我們將在一個工作日內和您聯(lián)系妥善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