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嵩民六初字第75號
——河南省嵩縣人民法院(2015-9-8)
(2015)嵩民六初字第75號
原告:魏某某,女,1974年3月1日出生,漢族,住河南省嵩縣。
被告:田某某,男,1969年12月24日出生,漢族,住河南省嵩縣。
本院在審理原告魏某某訴被告田某某離婚糾紛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7日以與被告私下協(xié)商為由向本院提出申請,請求撤回起訴。
本院認(rèn)為,原告的撤訴申請,符合有關(guān)法律規(guī)定,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zhǔn)許原告魏某某撤回起訴。
本案受理費(fèi)150元,由原告魏某某承擔(dān)。
審判員 謝會鵬
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
書記員 仝秋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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