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伊二民初字第111號
——河南省伊川縣人民法院(2015-9-16)
(2015)伊二民初字第111號
原告:趙某某,女,1973年生,漢族,住河南省伊川縣葛寨鄉(xiāng)。
被告:張某某,男,1972年生,漢族,住河南省伊川縣葛寨鄉(xiāng)。
案由:離婚糾紛。
本院在審理原告趙某某訴被告張某某離婚糾紛一案中,原告趙某某于2015年9月15日以雙方已經(jīng)和好為由向本院申請撤回對被告張某某的起訴。
本院認(rèn)為,原告趙某某的申請符合有關(guān)法律規(guī)定,應(yīng)予準(zhǔn)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zhǔn)許原告趙某某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fèi)300元,減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趙某某負(fù)擔(dān)。
審判員 昌俊克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書記員 張珍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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