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孟民四初字第133號
——河南省孟津縣人民法院(2015-8-17)
(2015)孟民四初字第133號
原告梁某某,女,44歲。
委托代理人王學東,系孟津縣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
被告王某某,男,42歲。
原告梁某某訴被告王某某離婚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梁某某及委托代理人王學東、被告王某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告梁某某訴稱,我與被告于2008年5月2日經(jīng)人介紹按農(nóng)村風俗習慣舉行了結(jié)婚儀式,于2009年4月1日登記結(jié)婚,由于我兩個都是再婚,結(jié)婚很草率,婚后被告經(jīng)常因生活小事對我實施家庭暴力,對我打罵,不但打我還打我兒子,有一次竟然將我兒子頭打破、血流如注,我經(jīng)常是被打的舊傷未愈新傷又添,我曾于2013年8月1日報過警,所以婚后根本未建立起真正意義上的夫妻感情,現(xiàn)根本無法共同生活,夫妻感情已徹底破裂,故提起訴訟,請求依法判決我們雙方離婚。
被告王某某辯稱,我不同意離婚,我們之間也過了七八年了,我是真心付出的,我們之間感情沒有破裂,不同意離婚。沒有對原告實施家庭暴力,也不同意賠償原告2萬元精神損失費,2萬元精神損失費沒有依據(jù)。
審理查明,原被告經(jīng)人介紹相識,2008年5月2日舉行結(jié)婚儀式,2009年4月1日登記結(jié)婚,雙方均系再婚,婚后無子女。原被告婚后初期感情尚可,后雙方因生活瑣事發(fā)生糾紛,原告遂起訴離婚。
本院認為,原被告雖系再婚,但婚后相處時間較長,已培養(yǎng)起一定夫妻感情。雙方雖因生活瑣事發(fā)生矛盾,原告起訴離婚,影響了夫妻感情,但不必然導致感情破裂,且被告目前不同意離婚,故原告堅持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相關證據(jù)不足以說明,對其訴訟請求不宜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梁某某的訴訟請求。
本案受理費300元,由原告梁某某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洛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許兵兵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
書記員 張翔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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