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孟民四初字第144號
——河南省孟津縣人民法院(2015-8-17)
(2015)孟民四初字第144號
原告張某某,女,35歲。
被告蘆某某,男,32歲。
原告張某某訴被告蘆某某離婚糾紛一案,原告張某某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請撤回起訴。
本院認為,原告張某某申請撤回起訴不違背相關法律規(guī)定,應予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張某某撤回起訴。
本案受理費300元,減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張某某負擔。
審 判 長 韓南方
審 判 員 許兵兵
代審判員 張曉利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
書 記 員 張翔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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