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孟民三初字第232號
——河南省孟津縣人民法院(2015-9-21)
(2015)孟民三初字第232號
原告史某某,男,32歲。
委托代理人史學仁,男,62歲。
被告盧某某,女,30歲。
委托代理人盧云霞,女,66歲。
原告史某某與被告盧某某為離婚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被告及雙方代理人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史某某訴稱,我與被告經人介紹相識,登記結婚后生一男孩,婚后雙方感情不和,被告不撫養(yǎng)子女,不孝敬父母,經常因瑣事與我爭吵、鬧事,并多次揚言要與我離婚,并且不看不管孩子與我爸媽,為此,我一忍再忍,可被告沒有絲毫改變。我常年在外地工作,被告有與他人發(fā)生婚外情。這種沒有感情和關懷的婚姻是不道德的婚姻,再繼續(xù)生活沒有實際意義。我曾于2014年12月起訴離婚,后被法院判決不準離婚,F(xiàn)在夫妻關系進一步惡化,故再次起訴,請求判決離婚。
被告盧某某辯稱,我不同意離婚,原告想離婚給我拿30萬元,孩子我撫養(yǎng),原告給我拿撫養(yǎng)費。
審理查明,原、被告經人介紹相識,于2006年11月23日登記結婚,于2007年8月27日生一兒子史某某,婚后雙方夫妻感情尚可。后因生活瑣事雙方發(fā)生矛盾,原告曾于2014年12月訴于我院,后被本院判決不準離婚。2015年8月,原告再次訴于我院,要求離婚。
本院認為,原、被告從戀愛到結婚并生育一子,已建立起一定的夫妻感情,雙方雖發(fā)生矛盾,但仍有和好可能,對原告要求離婚的訴訟請求,本院目前無法予以支持。故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史某某的離婚訴訟請求。
本案受理費300元,由原、被告各半承擔,保全費920元,由原、被告各半承擔,原、被告各自承擔部分暫由對方墊付,待執(zhí)行時一并付清。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洛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朱自豪
審 判 員 王景武
人民陪審員 許干周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書 記 員 趙佳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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