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孟民五初字第142號
——河南省孟津縣人民法院(2015-9-16)
(2015)孟民五初字第142號
原告井某,女,24歲。
被告潘某,男,29歲。
原告井某訴被告潘某離婚糾紛一案,本院在審理過程中,原告井某于2015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井某自愿撤回起訴,符合有關法律規(guī)定,應予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井某撤回起訴。
本案案件受理費300元,減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劉井某負擔。
審 判 長 王景博
審 判 員 任永輝
人民陪審員 許占路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書 記 員 楊夢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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