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尉民初字第1316號
——河南省尉氏縣人民法院(2015-8-21)
(2015)尉民初字第1316號
原告朱某甲,男
被告張某乙,男
原告朱某甲訴被告張某乙勞務(wù)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王永剛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到庭參加訴訟,被告經(jīng)本院傳票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告訴稱:2013年4月份,被告承包尉氏縣衛(wèi)生局一棟附屬工程,原告承包其中的木工活。工程完工后,被告拖欠原告工資款4800元,F(xiàn)起訴要求被告給付工資款4800元。
為支持訴請,原告向本院提交欠條原件一份,以證明被告拖欠原告工資款4800元的事實。
被告沒有進行答辯及提交證據(jù)。
經(jīng)審理查明:原告在被告承建的工程內(nèi)干木工活。工程完工后,被告欠原告工資款4800元,于2014年1月29日向原告出具欠條一份。后經(jīng)原告催要,被告至今分文未付。
本院認為:原告要求被告償還欠款4800元,提交署有被告姓名的欠條原件為證,并對欠條來源進行了充分合理的說明,足以證明被告負有相應(yīng)償還義務(wù),故對該欠款被告應(yīng)予償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百四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八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張某乙于本判決生效后三日內(nèi)償還原告朱某甲工資款4800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金錢給付義務(wù),應(yīng)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wù)利息。
案件受理費50元減半收取25元由被告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及副本,上訴于河南省開封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王永剛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一日
書記員 李澤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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