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內東民初字第289號
——河南省內黃縣人民法院(2015-8-24)
(2015)內東民初字第289號
原告丁某某,女,1984年8月20日生,漢族,農民。
被告李某某,男,成年,漢族,農民。
案由:離婚糾紛。
本院在審理原告丁某某訴被告李某某離婚糾紛一案中,丁某某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的撤訴申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應予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丁某某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150元,由原告丁某某負擔。
審判員 張永杰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書記員 趙國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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