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內(nèi)少民初字第6號
——河南省內(nèi)黃縣人民法院(2015-11-3)
(2015)內(nèi)少民初字第6號
原告郭某,男,1991年1月29日生,漢族。
被告趙某某,女,1991年4月17日生,漢族。
原告郭某與被告趙某某離婚糾紛一案,本院2015年8月7日受理后,原告郭某于2015年11月2日向本院提交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郭某的撤訴申請系其真實意思表示,理由正當,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準許。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郭某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150元,由原告郭某負擔。
審判員 張洪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日
書記員 趙 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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