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內楚民初字第246號
——河南省內黃縣人民法院(2015-9-23)
(2015)內楚民初字第246號
原告桑某某,女,1976年04月03日生,漢族。
委托代理人馬成義,內黃縣148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某某,男,1966年02月22日生,漢族。
委托代理人牛銳鋒,男,1970年10月28日生,漢族。
原告桑某某與被告江某某離婚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07月30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審判員申博獨任審判,于2015年08月26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桑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馬成義、被告江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牛銳鋒均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桑某某訴稱,1995年經人介紹與被告相識。1996年02月被告以男到女家形式舉辦了結婚典禮儀式,1996年12月09日,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xù)。1997年農歷六月十日,生育長女取名桑某甲,現(xiàn)已成年。2001年農歷六月二十三日生育長子,取名桑某乙,現(xiàn)隨被告生活。我與被告婚后感情一般,共同生活中經常吵架、生氣,性格不合,與2009年06月離家出走,分居至今。我與被告的婚姻已名存實亡,為了解除雙方的痛苦,特訴至法院請求:1、判令原、被告離婚;2、婚生男孩桑某乙歸我撫養(yǎng),撫養(yǎng)費由被告承擔;3、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被告江某某辯稱,我與被告夫妻感情還很好,并沒有大的波折,我不希望家庭破裂。我不同意離婚,望貴院予以調解和好。
經審理查明,原、被告于1995年經人介紹相識,1996年02月份被告以男到女家形式舉辦了結婚典禮儀式,后于1996年12月09日辦理了登記結婚。原、被告婚后夫妻感情一般,婚后原、被告于1997年農歷6月10日生長女,取名桑某甲,現(xiàn)已成年;于2001年農歷6月23日生長子,取名桑某乙,兩孩子均隨被告生活。原告陳述與被告夫妻感情已徹底破裂,但未提供其他相關證據(jù)予以證明。
上述事實,有原告提供的檔案館證明以及原、被告當庭相互印證的陳述為據(jù),所有證據(jù)經質證、認證,可以作為認定本案事實的依據(jù)。
本院認為,原、被告經政府部門登記結婚,其婚姻關系合法有效,受法律保護。原、被告婚后夫妻感情一般,雖有吵鬧現(xiàn)象,但無大的矛盾沖突,二人還有和好的可能。原告陳述與被告夫妻感情已徹底破裂,除其陳述外,沒有提供其他證據(jù)予以佐證,應當認定原、被告夫妻感情并未真正破裂。加之婚后原、被告生育有孩子,如果原、被告離異,對其子女的健康成長不利。故對原告要求與被告離婚的請求,本院不予支持。原、被告應本著互諒互讓、相敬相愛的原則,攜手共創(chuàng)幸福美好的家庭。綜上,為了社會家庭的和諧穩(wěn)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不準原告桑某某與被告江某某離婚。
案件受理費150元,由原告桑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南省安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代理審判員 申 博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書 記 員 楊昊方
===================================================
聲明:
本站收錄的二十萬件裁判文書均來自法院官方網站公開信息,
本站裁判文書欄目不會接受任何個人或企業(yè)提供的裁判文書。
如您認為內容涉及個人或企業(yè)隱私,要求修改或刪除的,
請將網址發(fā)郵件至:
我們將在一個工作日內和您聯(lián)系妥善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