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二七刑初字第360號
——河南省鄭州市二七區(qū)人民法院(2015-11-5)
(2015)二七刑初字第360號
公訴機關鄭州市二七區(qū)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孟某,男,1988年1月5日出生。因涉嫌保險詐騙于2015年4月23日被鄭州市公安局嵩山路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詐騙罪于2015年4月30日被鄭州市公安局嵩山路分局取保候審,2015年10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審。
被告人仇某某,男,1985年5月17日出生。因涉嫌保險詐騙于2014年11月19日被鄭州市公安局嵩山路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詐騙罪于2014年12月18日被鄭州市公安局嵩山路分局取保候審,2015年10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審。
被告人張某某,男,1986年8月14日出生。因涉嫌保險詐騙于2015年5月16日被鄭州市公安局嵩山路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詐騙罪于2015年5月19日被鄭州市公安局嵩山路分局取保候審,2015年10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審。
鄭州市二七區(qū)人民檢察院以鄭二檢公訴刑訴(2015)344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孟某、仇某某、張某某犯詐騙罪,于2015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鄭州市二七區(qū)人民檢察院代理檢察員劉潤、被告人孟某、仇某某、張某某到庭參加了訴訟,F已審理終結。
鄭州市二七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2014年8月18日15時許,被告人孟某在其駕駛的豫A7CUXX寶馬轎車右前大燈損壞后,經與被告人仇某某、張某某預謀后,在本市經三南路與第七大街交叉口向北100米路西,由張某某駕駛仇某某提供的車主為李某的豫AK2YXX大眾轎車,故意撞擊豫A7CUXX寶馬轎車右前大燈處,制造虛假的保險事故。后以豫AK2YXX大眾轎車車主李某的名義向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鄭州市中心支公司申請保險理賠,騙取保險理賠款27600元,F保險理賠款已退回。
公安機關接報案后,于2014年11月18日將被告人仇某某抓獲。2015年4月23日、2015年5月16日,被告人孟某、張某某先后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
被告人孟某、仇某某、張某某的行為均已構成詐騙罪,三被告人系共同犯罪,且均系主犯。提請本院依法懲處。
上述事實,被告人孟某、仇某某、張某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公安機關受理案件經過、到案經過、保險賠付資料、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機動車駕駛證、行駛證、事故車輛撞擊照片、報警電話截圖、銀行電子回單、交通銀行賬戶交易明細清單、辨認筆錄、被告人戶籍證明;證人李某、衛(wèi)某的證言;被害單位委托人王某某的陳述等證據在卷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孟某、仇某某、張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取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保險理賠款,數額較大,其行為均已構成詐騙罪。三被告人系共同犯罪,且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案發(fā)后,被告人孟某、張某某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二人均系自首;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孟某、仇某某、張某某犯詐騙罪,且均系共同犯罪的主犯,被告人孟某、張某某系自首的意見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我國刑法規(guī)定,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被告人孟某、仇某某、張某某詐騙他人財物,共計27600元,已屬數額較大,依法應在上述量刑幅度內判處刑罰。在量刑時,本院同時又考慮了以下法定和酌定的量刑情節(jié):1、三被告人系共同犯罪,且均系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被告人仇某某、張某某作用相對較小,可對其二人酌定從輕處罰。2、被告人仇某某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可對其從輕處罰。3、被告人孟某、張某某系自首,可對二人從輕處罰。4、三被告人均系初犯,可對其三人酌定從輕處罰。5、涉案被騙保險理賠款已退出,可對其三人酌定從輕處罰。6、被告人孟某、仇某某、張某某犯罪情節(jié)較輕,有悔罪表現,沒有再犯罪的危險,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qū)沒有重大不良影響,可對其宣告緩刑。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孟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零六個月,并處罰金15000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自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繳納。)
被告人仇某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零六個月,并處罰金15000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自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繳納。)
被告人張某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零三個月,并處罰金10000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自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員 金永毅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五日
書記員 孫少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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