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沭刑初字第326號
——山東省臨沭縣人民法院(2015-9-11)
(2015)沭刑初字第326號
公訴機關(guān)山東省臨沭縣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姚某。2014年11月11日因涉嫌犯故意毀壞財物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8日被取保候?qū)彙?br>
山東省臨沭縣人民檢察院以沭檢刑刑訴(2015)295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姚某犯故意毀壞財物罪,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臨沭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王天翔、張偉偉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姚某到庭參加訴訟。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公訴機關(guān)指控,2014年11月10日20時許,被告人姚某酒后駕駛其銀灰色“長安”牌轎車來到臨沭縣蛟龍鎮(zhèn)井店南村李某的加油站加油,為逃避交費,在加油過程中,姚某突然發(fā)動車輛逃跑,造成加油機加油泵損壞,經(jīng)鑒定,損失價值為5650元。案發(fā)后,被告人姚某賠償了李某的經(jīng)濟損失,取得了諒解。
上述事實,被告人姚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被害人李某的陳述,證人高某、姚某興、姚某浩、姚某永的證言,涉案物品價格鑒定結(jié)論書,檢查筆錄,受案登記表、收到條、戶籍信息、抓獲經(jīng)過等書證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姚某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侵犯了公私財產(chǎn)權(quán),觸犯刑律,構(gòu)成故意毀壞財物罪。公訴機關(guān)指控的犯罪事實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姚某到案后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可從輕處罰;自愿認罪,積極賠償被害人的損失,并得到諒解,可酌情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姚某犯故意毀壞財物罪,判處罰金人民幣七千元。
(罰金已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直接向山東省臨沂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審判員 王興成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
書記員 趙真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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