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沭刑初字第305號
——山東省臨沭縣人民法院(2015-9-25)
(2015)沭刑初字第305號
公訴機關(guān)山東省臨沭縣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劉某某,男。2015年6月17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日被逮捕,F(xiàn)羈押于臨沭縣看守所。
辯護人李敬道,山東百正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山東省臨沭縣人民檢察院以沭檢刑刑訴(2015)272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劉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臨沭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房興路、史玉真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劉某某及辯護人李敬道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經(jīng)審理查明,2015年6月16日21時5分許,被告人劉某某駕駛魯QFC296號“奧路卡牌”小型普通客車沿臨沭縣省道225線由北向南行駛,行至88千米+300米處時,將行人許某某撞倒,后許某某又被張峰駕駛的蘇GQV905號“別克牌”小型轎車、闞某某駕駛的魯Q3571H“解放牌”重型倉柵式貨車、任某某駕駛的魯Q6297F號“北斗星牌”微型轎車碾壓,致許某某死亡,車輛受損。經(jīng)交警部門認定,被告人劉某某行車未按操作規(guī)范安全駕駛、未確保安全車速、未保護現(xiàn)場,負事故主要責(zé)任,張峰、闞某某、任某某未按操作規(guī)范安全駕駛,負事故次要責(zé)任。
另查明,被告人劉某某在事故發(fā)生后電話報警,到案后如實供述其罪行。被害人方因本案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在(2015)沭民三初字第439號案中另行處理,被告人親屬自愿在法定賠償數(shù)額之外另行支付被害人方補償款三萬元并已交納。
上述事實,被告人劉某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證人胡某某、闞某某、任某某、禚某濤等人的證言,道路交通事故現(xiàn)場勘查筆錄及現(xiàn)場圖,事故現(xiàn)場照片,法醫(yī)學(xué)尸體檢驗鑒定書及補充說明等鑒定意見,接受刑事案件登記表、公安122接警記錄單、道路交通事故責(zé)任認定書、案件偵破情況說明、死亡證明、火化證明、常住人口信息、民事判決書、交款單等書證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劉某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因而發(fā)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負事故主要責(zé)任,其行為侵犯了道路交通管理秩序和他人的人身權(quán)利,觸犯刑律,構(gòu)成交通肇事罪。公訴機關(guān)指控的犯罪事實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確認。辯護人關(guān)于被告人劉某某系自首、初犯、自愿認罪、愿意賠償被害人損失的辯護意見與查明的事實相符,本院予以采納。被告人劉某某投案自首,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臨沭縣司法局出具評估意見書,同意對被告人劉某某適用社區(qū)矯正。綜合上述量刑事實,考慮到被告人方自愿補償被害人損失等情形,本院決定對被告人劉某某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被告人劉某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到居住地縣級司法行政機關(guān)報到,在其居住地的社區(qū)接受矯正,此期間應(yīng)當(dāng)遵守法律、法規(guī),服從司法行政機關(guān)的監(jiān)督和管理,積極參加公益勞動,做一名有益于社會的公民。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劉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
(緩刑考驗期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直接向山東省臨沂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yīng)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審 判 長 張 峰
人民陪審員 王玉平
人民陪審員 徐宏清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書 記 員 劉鵬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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