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沂刑一初字第313號
——山東省沂水縣人民法院(2015-7-31)
(2015)沂刑一初字第313號
公訴機關(guān)山東省沂水縣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耿某某,男,1989年3月16日出生,漢族,初中文化,山東省沂水縣人,農(nóng)民,住沂水縣楊莊鎮(zhèn)。2010年1月21日因犯尋釁滋事罪被山東省沂水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零六個月。2015年5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6日被逮捕。現(xiàn)羈押于沂水縣看守所。
辯護人孫立賢,山東圣義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被告人田某某,男,1992年10月3日出生,漢族,初中文化,山東省沂水縣人,農(nóng)民,住沂水縣楊莊鎮(zhèn)。2015年6月8日被取保候?qū)彙,F(xiàn)在家。
山東省沂水縣人民檢察院以沂檢公刑訴(2015)388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耿某某、田某某犯尋釁滋事罪,于2015年7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訴,并建議適用簡易程序?qū)徖。本院?月22日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沂水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劉富華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耿某某、田某某及被告人耿某某的辯護人孫立賢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公訴機關(guān)指控,2015年4月30日20時許,被告人耿某某駕駛面包車行駛至曹高公路善疃中學(xué)北側(cè)路段時,因會車問題與駕駛?cè)喣ν熊嚨囊仕h楊莊鎮(zhèn)吳某某發(fā)生矛盾,后被告人耿某某、田某某分別駕駛面包車追逐吳某某至楊莊鎮(zhèn)東寨村村東東西路處將其截停,持棒球棍等毆打?qū)悄衬持螺p微傷。案發(fā)后,雙方已就民事部分達成賠償協(xié)議。
被告人耿某某、田某某對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實無異議,未作辯解。被告人耿某某的辯護人辯稱:一、被告人耿某某的行為系事出有因,毆打的對象不具有隨意性,被告人本身無主觀犯罪的故意,雙方爭執(zhí)時導(dǎo)致矛盾激化升級,且被害人在本案中存在過錯,另被告人持有的棒球棒并非為犯罪而準備,且區(qū)別于槍支等殺傷力較大的物品,定性為兇器牽強。二、被告人耿某某系坦白,有悔罪表現(xiàn),且認罪態(tài)度較好,另被害人在本案中存在過錯,被告人使用的棒球棍區(qū)別于國家管制的刀具、槍械等殺傷力較大的器具,危害性相對較小,被告人取得受害人的諒解。
經(jīng)審理查明,2015年4月30日20時許,被告人耿某某酒后駕駛面包車行駛至曹高公路善疃中學(xué)北側(cè)路段時,因會車問題與對向行駛的沂水縣楊莊鎮(zhèn)吳某某發(fā)生矛盾,被告人耿某某遂招呼與其一起酒后回家的被告人田某某分別駕駛面包車追逐吳某某駕駛的三輪摩托車至楊莊鎮(zhèn)東寨村村東東西路處,并將其截停,后二被告人持棒球棍等將吳某某毆打致輕微傷。另查明,被告人田某某主動到公安機關(guān)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庭審時認罪態(tài)度良好,構(gòu)成自首。又查明,案發(fā)后,雙方已就民事部分達成賠償協(xié)議,被告人耿某某、田某某取得了吳某某的諒解。
證明上述事實的證據(jù)有:
1、物證照片、扣押決定書、扣押照片
證實耿某某毆打吳某某時用的棒球棍特征,該作案工具已扣押并隨案移送。
2、鑒定意見
(1)(沂)公傷鑒(法)字(2015)467號法醫(yī)學(xué)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書
該鑒定書系沂水縣公安局法醫(yī)師鄧立群、夏秀利于2015年5月1日對被害人吳某某的損傷檢驗鑒定制作而成。經(jīng)鑒定,吳某某多處軟組織挫傷。根據(jù)《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標準》規(guī)定,傷者的損傷已構(gòu)成輕微傷。根據(jù)損傷特征,上述損傷屬鈍器傷。(該鑒定意見已告知當事人)
3、被害人吳某某陳述
吳某某(男,31歲,住沂水縣楊莊鎮(zhèn))于2015年5月1日在沂水縣公安局楊莊派出所作出如下陳述:
昨天晚上8點左右,我騎著一輛三輪摩托車,沿曹高公路從東向西行駛,行駛到楊莊鎮(zhèn)善噴中學(xué)北邊路段時,一輛福田面包車從西向東迎面駛來,面包車用車大燈閃我,是那種非常亮的疝氣燈,連續(xù)閃了我好幾下,我的摩托車燈光不太亮,被對面的車閃的更看不清路了,我當時就怪生氣,我們兩車相會的時候,我朝著那輛福田面包車罵了一句道:“媽了個X的”。然后繼續(xù)騎著摩托車向西行駛,行駛到楊壓鎮(zhèn)東寨村村北邊路口處時,那輛福田面包車追上來了,一開始我沒尋思那輛福田面包車會追我,我也沒注意。那輛福田面包車追上我之后,司機朝著我罵道:“媽了個X的,你給我停車”,并開著車、路北邊軋我,我差點被軋到路沿石上,我減了減速,福田面包車也減速,反正就一直跟著軋我,就想把我逼停,我害怕被逼停后挨打,然后就沒停,開著三輪車繼續(xù)向西跑。跑到西寨村北邊的路段時,福田面包車和我并排著行駛,我急忙減速,福田面包車就把我超過去了,然后我又掉頭開三輪車向東跑,我往回順著西寨村北邊進村的路口跑到西寨村里邊去了,順著西寨村里的路往南再往東跑,后邊一直有車在追我。我嚇的也不敢回頭看,只顧著跑了,跑到東寨村華祥塑料廠門口西邊的上路上時,我的摩托車壞了,突然停住了,后邊追我的福田面包車也緊急剎車,停在我的車后面,差點追尾了,另外還有一輛五菱面包車也緊跟著停在福田車后面,我才知道我的后邊是兩輛車在追我。我在摩托車上掛檔準備繼續(xù)跑,但是摩托車不走了,然后福田面包車司機和五菱面包車上的司機就下了車,他們兩個人一人從車上拿了一根木棍子過來了,我也從摩托車上下來了,他們兩人就朝我的身上用棍子打,他們打我就用胳搏擋,棍子大部分砸在我的胳搏上去了,他們兩個人分別用棍子打了我兩、三下,然后開福田面包車的司機說道:“你跑什么?”,我說:“你們這個追法,我能不跑嗎?”,然后他們兩人又繼續(xù)用棍子打我,每人又打了我七、八下子,本來他們朝我頭打來,我用左胳膊擋住了,沒打著我的頭,都打在我胸部、背部、臀部和胳膊。他們打完后,開福田面包車的司機問我道:“你是哪莊的”,我說:“我是東寨的”,他又朝我打了一棍子,我用左胳膊擋,打在我的左胳膊上了。開福田面包車的司機又問我道:“你叫什么名?”,我說叫吳某某,他又打了我一棍子,我還是用左胳膊擋的,我說道:“求求你們別再打我了,你們認識東寨村俺舅任蘭利、任某某吧?”,開福田面包車的司機說:“你知道我們是什么人吧,我們是跟楊莊剛子混的,拿出三十萬二十萬的弄死你很簡單”,然后他拿出手機來打電話,給誰打的我不知道,他和對方說:“認識任蘭利、任某某吧,他外甥罵我,讓我追上打了一頓”。然后他把手機給我讓我接電話,我問對方認識俺舅任蘭利、任某某吧,對方說:“認識”,我說:“你認識俺舅,你叫他們別打我了”,然后開福田面包車的司機把手機拿過去接電話,說了兩句話掛了。他讓我打電話喊俺舅過來,我說我的手機停機了,他接著說:“你舅是東寨的,你不是東寨的”,我說:“我是的”,他又說道:“任蘭利不就是個開板廠的,你到楊莊打聽打聽跟著剛子混的都是些什么人”,然后他們兩人上了車,他們兩人一人開著一輛車準備走,福田面包車里就一個人,福田面包車司機發(fā)動車要走的時候說:“你把車靠一邊”,我然后把車靠了邊,福田車司機開著車往前走了幾步在我跟下又停住了問道:“你是南躲莊的,你認識吳兆永吧”,我說:“我認識,他是我弟弟”,福田車司機又說道:“看在你舅和吳兆永的面子上就算了,以后長點記性,要不今天就弄死你”,接著拿出煙來讓我抽煙,我說我不抽煙,他說:“這是好煙,是蘇煙”,我說:“再好的煙我不會抽”,然后他們就開著車走了,我就打電話報警了。我記著開福田面包車的用拳頭打了我的胸膛一拳,開五菱面包車的司機在拿棍子打我時我把棍子給捧住了,五菱車司機用拳頭打了我一拳,具體打了哪里我記不清了。我沒有還手,他們兩個人都拿著木棍子打我,我不敢還手,只顧著用胳膊招架著,要不就沒命了。兩根木棍子都長一米左右,粗有四、五公分,一頭粗一頭細的那種木棍子,看來是隨時攜帶用來打人的。我的燈光不亮沒閃,是那輛福田面包車先用疝氣大燈閃的我,閃的我看不清路了,我才在會車時朝福田面包車司機罵了一句。
證人證言
(1)證人魏某的證言
魏明(男,26歲,住沂水縣楊莊鎮(zhèn))2015年5月13日的陳述:
耿某某打人的事我是過了一兩天之后才聽別人說的,他打人的那天晚上在我們家喝酒來。
(2)證人魏某某的證言
魏某某(男,47歲,住沂水縣楊莊鎮(zhèn))2015年5月13日的陳述:
耿某某和田某某打人的事當天我不知道,后來我聽別人說的,我以前不認識田某某,發(fā)生了這件事我才知道名字的,他們和誰打的仗我也不知道。他打人的那天晚上在我們加油站喝酒來。
(3)證人任某某的證言
任某某(男,43歲,住沂水縣楊莊鎮(zhèn))2015年5月3日的陳述概括如下:
2015年4月30日8點來鐘,當時我在家里還沒睡覺,我接到了我外甥吳某某的電話,在電話里吳某某說讓兩個開車的司機用棍子打傷了,是青島牌照的面包車,打人的人跑了,他現(xiàn)在在俺村西邊塑料廠那里,我在電話里也沒顧上問是因為什么事,接到電話后我騎著摩托車就上了華祥塑料廠那里,我家到那里有二里路左右,大約接到電話后十多分鐘我才到現(xiàn)場。我去之前俺外甥已經(jīng)報警了,我去到后我看著俺外甥吳某某的三輪摩托車停了華祥塑料廠西邊的路上,俺外甥嚇得渾身亂哆嗦,我就問是怎么回事,俺外甥說在善幢中學(xué)那里會車來,對面的面包車用車大燈閃他,會車的時候俺外甥罵了人家一句,然后人家就開著車追他,并用車軋他,讓他停下,他沒敢停,一直被追到俺村華祥塑料廠西邊的路上俺外甥的摩托車跑不動了,才被截住了,被截住后讓兩個開車的司機用木棍子打傷了,俺外甥還說打人的說認識一個叫“剛子”的人,其中一個打他的人還給“剛子”打電話來。過了一會派出所的警察就去了。當天晚上我和俺外甥上了醫(yī)院,到醫(yī)院去檢查的,主要是左胳膊被打的厲害,但是沒打傷骨頭。在醫(yī)院檢查期間我打電話問道“剛子”,問他打人的名字我忘了。
(4)證人耿某某的證言
耿云敬(男,36歲,住沂水縣楊莊鎮(zhèn))2015年5月2日的陳述概括如下:
4月30日晚上九點二十分左右,俺莊的耿某某給我打電話來,他說他叫人家好罵,我問他人家為什么罵他,他說開著車跟人家會時沒換燈光,對方罵他“操他娘”,耿某某又說對方是任某某的外甥,我認識任某某,他和任某某是兄弟,是楊莊鎮(zhèn)東寨村的,我接著對耿某某說差不多就行了,別惹事,我問對方還在跟前吧,耿某某說對方還在跟前,我叫耿某某讓對方接個電話,對方使耿某某的手機接的電話,對方在電話里說罵人不對了,我問他是任某某的什么人,他說是任某某外甥,然后我在電話里叫耿某某快走,就扣了電話。
耿某某當天晚上又去找我玩來,他自己說叫吳某某好打,昨天我才聽任某某說是吳某某叫耿某某好打,耿某某給我打電話的時候就已經(jīng)打了,耿某某一直沒跟我說實話。
5、被告人的供述
(1)被告人耿某某的供述
(被告人耿某某于2015年5月7日、5月8日、5月26日在偵查階段共做過三次供述)概括如下:
我有一輛廈門金龍海獅牌面包車,平時都是在楊莊鎮(zhèn)長虹嶺宏泰加油站加油。2015年4月30日下午6點來鐘我開著我的面包車到長虹嶺宏泰加油站加油,順便在那里洗了洗車,我去加油的時候我們村的田某某也去加油,我洗完車后加油站老板魏夕才戈伙我和田某某一塊在加油站里喝的酒,喝完酒時大約在晚上8點多鐘了,我喝了四瓶啤酒,田某某喝了兩三瓶啤酒,之后我開車在前邊,田某某開車在后邊一塊往楊莊方向走,當我沿著曹高路由西向東走到善幢中學(xué)西邊幾十米下坡處時,對面有一輛轎車要超車,我用車燈閃了那輛轎車幾下,意思是警示他別超車,但是在轎車前面有一輛三輪摩托車,那輛摩托車的駕駛員以為我是閃他,那輛摩托車經(jīng)過我旁邊的時候,駕駛員罵了我一句:“我操您娘!”我聽到后很生氣,再說也喝了酒,就借著酒勁掉頭去追那輛三輪車,我準備追上問問為什么罵我。這時候田某某給我打電話問我干什么,我說有個人罵我,我追上去問問。我就繼續(xù)開著車往西追,追到了南躲莊路口附近把那輛三輪車追上了。
追上那輛三輪車后我就罵他:“你媽了個X,你罵誰,你給我停下!”但是那個三輪車不停,繼續(xù)向西跑,我就還是追,在追的過程中我罵了他兩次讓他停下,他一直不停。那輛三輪車西寨村中間進村的路口突然減了速,嘴里朝我罵:“媽了個X,你有本事就跟我來!比缓竽莻三輪車就開著進了西寨村。我接著又掉頭去追,這時候我看著田某某在后面開車跟著我過來了,那個三輪車看著我追上來了,他又開始加速跑,我一直追到東寨村華祥塑料廠西邊的那一條東西路上,那輛三輪車在那里一下子停住了,我也緊急剎了車,差一點和三輪車追了尾,我剛要下車的時候,那個三輪車司機朝我走過來,我接著也下了車,三輪車司機過來就抓著我的衣服說:“你還沒頭了來,你追什么追?”我接著也說:“那你跑什么跑!保@時候,我從車上拿下一根棒球棒來,開始打那個三輪車司機,我用手拿著棒球棒打他的腚,但是他用胳搏一擋砸了他的胳膊上去了,他可能是害怕了開始奪我的棍子,在三輪車司機奪棍子的過程中我又用手里的棒球棒朝打了好幾棍子,大部分都是叫他用胳膊擋住了,打了他的胳膊上了。我時打的也不是說用力很猛,就是想教育教育他。我打那個司機的時候,那個司機也拳打腳踢的打我,但是沒打出什么傷。這時候田某某也過來了,過來后就奪我手里的棒球棒,他的意思是兩個人打一個人就不用使棍子了,然后田某某上去踹了三輪車司機腚兩腳,并且說:“你給我老實的,要不俺倆人再打你!比嗆囁緳C接著害怕了,就開始求我和田某某,那個司機說:“你們別打了,俺舅是東寨的任蘭利,你們認識吧?",我接著給我哥哥“剛子”打了個電話確認一下是不這個情況,后來我把電話給了那三輪車司機,“剛子”和三輪車司機怎么說的我沒聽明白,我聽著那個三輪車司機說他是任蘭利的外甥,我接過電話來“剛子”叫我差不多就算了,之后我們就沒再打那個司機,那個司機也說自己罵人不對了,我后來給他煙抽他不抽,我和田某某就開車走了。我沒見田某某拿棍子打那三輪車司機,只是用腳端那司機兩腳。事實求是的說田某某確實用棍子打了,他用的棍子長度有五六十公分,晚上怪黑看不清具體什么樣,但是感覺應(yīng)該是木棍,直徑有三四公分,我看著他打了兩三下,打著那個三輪車司機的上半身,具體打到哪個地方我看不清。田某某打人的木棍可能是扔了,我們開車走的時候我沒見他拿了車上去。
(2)被告人田某某的供述
(被告人田某某于2015年6月6日在偵查階段共做過一次供述)概括如下:
我來投案自首,因為我和別人打仗來,2015年4月30日下午五六點鐘左右,我和耿某某開著各自的車到楊莊鎮(zhèn)長虹嶺宏泰加油站加油,后來在加油站那邊吃的飯,我和耿某某都喝酒了,喝完酒時晚上七八點鐘左右了。當時天已經(jīng)黑了,喝完酒后我和耿某某一人開了一輛車,我們沿著曹高公路自西向東往楊莊方向走,我開車在后邊,耿某某開車在前邊,當我們駕車行至楊莊鎮(zhèn)善疃中學(xué)后邊路段時,我看著耿某某調(diào)頭,并且嗷嗷的叫我,但是我沒聽明白是怎么回事,我打電話問耿某某,他說有個騎三輪摩托車的罵他,讓我一塊幫著去追那輛三輪摩托車,我緊接著也調(diào)頭去追,耿某某在前邊,我在后邊,我看著有輛三輪摩托車往西跑了,我們在后面追,那輛三輪摩托車在前邊跑,到了西寨村北路段,我看著耿某某的車輛和那輛三輪車并排著行駛了一段時間,耿某某搖下玻璃來和騎三輪車的說話,但是三輪車沒停,繼續(xù)往西跑,我們緊接著追到西寨村后沿著村里的路先往南走,后又往東去,一直追到東寨村村西那條土路上,三輪車才停下,我當時在后邊,耿某某先開車追過去的,我停下車后從車上拿了一根木棍子就過去了,那個青年已經(jīng)從三輪車上下來了,我當時看著耿某某在那里和騎三輪車的青年撕把上塊,具體動沒動手我沒看明白。耿某某看我拿著棍子過來了,他也從車上拿下一根棒球棍來,我看著耿某某拿著棒球棍開始朝騎三輪車的青年腚上打,那青年就用胳膊擋,耿某某的棍子打了那個青年的胳膊上去了,具體打了幾下我沒數(shù)。我也上去幫耿某某的忙,我拿著棍子過去用棍子頭搗了那個青年的胸膛一下子,并罵他,那個青年可能怕我用棍子繼續(xù)打他,就開始和我奪棍子,后來棍子沒有沒那個青年奪去,讓我奪過來之后隨手扔了。我一看他還敢和我奪棍子,我就用腳踹了他的大腿兩腳,用拳頭打了他的后背兩拳,那個青年后來開始說軟話,我們就不再打他了,然后耿某某拿出手機來給耿云敬打電話,問耿云敬認識任蘭利不,他說認識,耿某某又讓吳某某接的電話,我沒聽見說的什么,后來我們就算了,不再打他了,然后我和耿某某就開著車走了。
我和耿某某都罵那個開三輪的青年來,在打他的過程中,耿某某說他三十萬二十萬的能甩出來了,別的我忘了。我想著就是用棍子搗了那個開三輪車的身上一下子,然后他就和我奪棍子。我當時拿了一根槐木的棍子,是我車上隨身攜帶的,棍子大約一米長左右,直徑三四公分左右,棍子我隨手扔了,扔哪里去我忘了。耿某某當時打了有三四下子,還有我沒看著的,具體打了幾下我不清楚。
我們開車追那輛三輪摩托車一共追了大約十分鐘左右,四五公里的路程,在追的過程中,我沒有軋那輛三輪摩托車,耿某某和那輛三輪車并排著來,應(yīng)該沒軋,為了兄弟義氣我才去幫耿某某的。
6、其他綜合證據(jù)
(1)受案登記表
證實:該案由受害人吳某某于2015年4月30日報案至沂水縣公安局楊莊派出所。
(2)到案經(jīng)過
證實被告人耿某某于2015年5月7日被抓獲歸案,6月6日15時許,被告人田某某到沂水縣楊莊派出所主動投案。
(3)戶籍證明
證實:被告人耿某某出生于1989年3月16日,被告人田某某出生于1992年10月3日作案時已達到完全負刑事責任年齡。
(4)刑事判決書
證實被告人耿某某因犯尋釁滋事罪,于2010年1月21日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零六個月。
(5)諒解書
證實案發(fā)后耿某某家屬已與受害人吳某某達成賠償協(xié)議,受害人對耿某某表示諒解,請求司法機關(guān)從輕處理被告人耿某某。
本院認為,被告人耿某某、田某某持棒球棍隨意毆打他人,致一人輕微傷,情節(jié)惡劣,其行為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權(quán)利,破壞了社會秩序,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yīng)當以尋釁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田某某作案后主動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從輕處罰。被告人耿某某、田某某取得了被害方的諒解,可酌情從輕處罰。對被告人耿某某辯護人辯稱的被告人耿某某系坦白,有悔罪表現(xiàn),且認罪態(tài)度較好,取得受害人的諒解,及被告人耿某某使用的棒球棍區(qū)別于國家管制的刀具、槍械等殺傷力較大的器具,危害性相對較小的辯護意見,本院予以采納。根據(jù)被告人耿某某、田某某的犯罪事實、性質(zhì)、情節(jié)和悔罪表現(xiàn),對其適用緩刑不致再危害社會,但被告人應(yīng)到所在地司法所接受矯正,在此期間,應(yīng)當遵守法律、法規(guī),服從司法行政機關(guān)的監(jiān)督和管理,積極參加公益勞動,做一名有益于社會的公民。
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耿某某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刑期自本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
被告人田某某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拘役六個月,緩刑一年。(緩刑考驗期自本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收到本判決書之次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直接向山東省臨沂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yīng)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十份。
審 判 長 卜凡水
人民陪審員 陳 華
人民陪審員 高法紅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一日
書 記 員 于海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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