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沂刑二初字第115號
——山東省沂水縣人民法院(2015-8-5)
(2015)沂刑二初字第115號
公訴機關山東省沂水縣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劉某某,男,1974年12月16日出生,漢族,初中文化,山東省沂水縣人,個體業(yè)主,住沂水縣。2014年11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8日被取保候審,F(xiàn)在家。
山東省沂水縣人民檢察院以沂檢公刑訴(2015)357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劉某某犯詐騙罪,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7月21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沂水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王永娜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劉某某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
2014年2月以來,被告人劉某某多次到臨沂市蘭山區(qū)非常印務店,委托該店為其偽造家世諾飲品有限公司水票23000余張,并將該宗水票加蓋鋼印后,虛構自己系沂水縣電業(yè)局等單位的職工,單位發(fā)放的家世諾水票有余的事實,到沂水縣城中心街華府超市、長虹小區(qū)北門眾泰名煙名酒店、南九洲超市對過利源批發(fā)部、裕豐小區(qū)南樂萬家超市、長安路南順發(fā)商店、東方巴黎城沿街新世紀超市、信合家園沿街野珍寶店、長虹小區(qū)聲遠超市、勝利花園莊園酒水、聯(lián)華超市北東秀服裝店、中和花都笑笑超市等地銷售偽造的家世諾水票7000余張,騙取財物近20000元,給山東省家世諾飲品有限公司造成損失20000余元。案發(fā)后,被告人劉某某賠償山東家世諾飲品有限公司損失50000元。
上述事實,被告人劉某某在庭審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經(jīng)庭審質證、認證的書證;物證;辨認筆錄;鑒定意見;被害人宋增學的陳述;證人李元娥、劉樹平等人的證言;被告人劉某某的供述與辯解等證據(jù)予以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劉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他人財物,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侵犯了公私財產(chǎn)所有權,構成詐騙罪。公訴機關提起的指控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予支持。被告人案發(fā)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當庭自愿認罪,可從輕處罰;賠償被害人損失,可從輕處罰;積極繳納罰金,可從輕處罰。
綜合被告人劉某某的犯罪事實、犯罪性質、涉案數(shù)額、認罪表現(xiàn)和社會危害程度,決定對其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令其到所在地司法行政機關接受社區(qū)矯正。在此期間,應當遵守法律、法規(guī),服從司法行政機關的監(jiān)督和管理,積極參加公益勞動,作一名有益于社會的公民。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第六十一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劉某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
(緩刑考驗期限自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已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山東省臨沂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員 馮磊
二〇一五年八月五日
書記員 袁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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