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蒙刑初字第272號
——山東省蒙陰縣人民法院(2015-11-9)
(2015)蒙刑初字第272號
公訴機關山東省蒙陰縣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秦某甲(曾用名秦立軍),農(nóng)民。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15年9月21日被蒙陰縣公安局取保候?qū)彙?br>
山東省蒙陰縣人民檢察院以蒙檢公訴刑訴(2015)268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秦某甲犯危險駕駛罪,于2015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訴,并建議適用簡易程序?qū)徖怼1驹阂婪ㄟm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蒙陰縣人民檢察院檢察員趙青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秦某甲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山東省蒙陰縣人民檢察院指控,2015年3月1日15時許,被告人秦某甲酒后無證駕駛魯Q×××××號“HE110牌”兩輪摩托車沿國道205線由東向西行駛至蒙陰縣蒙陰街道辦事處茶棚村向日葵幼兒園東側(cè)路段時,未按規(guī)定車道行駛,與對行左轉(zhuǎn)彎欲駛?cè)胗诿蠎c修理廠的劉某駕駛的魯Q×××××號“宗申牌”正三輪載貨摩托車相撞,致被告人秦某甲受傷。經(jīng)鑒定,被告人秦某甲血液中的乙醇含量為99mg/100ml,系醉酒駕駛。被告人秦某甲承擔事故的次要責任。
歸案后,被告人秦某甲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
針對指控,公訴機關當庭宣讀、出示了被害人劉某的陳述;證人秦某乙的證言;勘驗、檢查筆錄;酒精檢驗鑒定報告等鑒定意見;戶籍證明等書證;被告人秦某甲的供述等證據(jù)。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秦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被告人秦某甲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無異議,并當庭表示認罪。
經(jīng)審理查明,2015年3月1日15時許,被告人秦某甲酒后無證駕駛魯Q×××××號“HE110牌”兩輪摩托車沿國道205線由東向西行駛至蒙陰縣蒙陰街道辦事處茶棚村向日葵幼兒園東側(cè)路段時,未按規(guī)定車道行駛,與對行左轉(zhuǎn)彎欲駛?cè)胗诿蠎c修理廠的劉某駕駛的魯Q×××××號“宗申牌”正三輪載貨摩托車相撞,致被告人秦某甲受傷。經(jīng)鑒定,被告人秦某甲血液中的乙醇含量為99mg/100ml,系醉酒駕駛。被告人秦某甲承擔事故的次要責任。
歸案后,被告人秦某甲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
上述事實,被告人秦某甲在庭審中亦無異議,且有被害人劉某的陳述;證人秦某乙的證言;勘驗、檢查筆錄;酒精檢驗鑒定報告等鑒定意見;戶籍證明等書證;被告人秦某甲的供述等證據(jù)予以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秦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嚴重危害社會公共安全,構(gòu)成危險駕駛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依法予以確認。鑒于被告人秦某甲歸案后如實供述其醉酒駕駛機動車的犯罪事實,且犯罪較輕,可對其免予刑事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三十七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秦某甲犯危險駕駛罪,免予刑事處罰。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山東省臨沂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員 郭立遠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九日
書記員 劉 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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