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河刑初字第455號
——山東省臨沂市河東區(qū)人民法院(2015-9-8)
(2015)河刑初字第455號
公訴機關臨沂市河東區(qū)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諸葛緒進,農(nóng)民,2008年3月至2011年3月任臨沂市河東區(qū)相公街道東南旺二村支部書記,中共黨員。2015年5月21日因涉嫌犯受賄罪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日被逮捕,現(xiàn)羈押于臨沂市看守所。
辯護人朱孔東,山東鼎元律師事務所律師。
臨沂市河東區(qū)人民檢察院以臨東檢公刑訴(2015)398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諸葛緒進犯職務侵占罪、受賄罪、挪用資金罪,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臨沂河東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徐文靜、陳廣棟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諸葛緒進及其辯護人朱孔東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臨沂市河東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諸葛緒進在擔任臨沂市河東區(qū)相公街道東南旺二村黨支部書記期間,伙同村委成員非法侵占本村集體資金34萬元,其中被告人諸葛緒進分得7.5萬元;利用協(xié)助政府管理本村計劃生育等事務的職務便利,多次非法收受本村村民諸葛緒建等人所送現(xiàn)金4萬元;挪用村集體資金7.8萬元歸個人使用。公訴機關認為應當分別以職務侵占罪、受賄罪、挪用資金罪追究被告人諸葛緒進刑事責任。
被告人諸葛緒進對公訴機關的指控供認不辯解。
被告人諸葛緒進的辯護人辯護意見如下:1、被告人諸葛緒進系初犯,認罪態(tài)度較好,希望從輕處罰。
經(jīng)審理查明:
一、職務侵占罪
被告人諸葛緒進在擔任相公街道東南旺二村村黨支部書記期間,利用管理本村事務的職權(quán)便利,伙同村兩委成員三次非法侵占本村集體資金34萬元,其中被告人諸葛緒進分得7.5萬元。具體犯罪分述如下:
1、2009年至2010年初,被告人諸葛緒進伙同村兩委成員,虛報工程資金24萬元用于私分,其中諸葛緒進分得5萬元。
2、2010年上半年,被告人諸葛緒進伙同村兩委成員,利用虛增材料款方式,虛報修路材料款8萬元用于私分,其中被告人諸葛緒進分得2萬元。
3、2010年7、8月份,東南旺二村居民樓西側(cè)一小胡同以2萬元的價格賣給南寺村的趙鳳閣。被告人諸葛緒進伙同村書記等人將該2萬元未入賬私分,其中諸葛緒進分得5千元。
上述事實,被告人諸葛緒進當庭無異議,并有經(jīng)庭審舉證、質(zhì)證的書證、證人證言、被告人諸葛緒進的供述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二、受賄罪
被告人諸葛緒進在擔任河東區(qū)相公街道東南旺二村黨支部書記期間,利用協(xié)助政府管理本村計劃生育等事務的職務便利,自2009年至今,多次非法收受諸葛緒建等人現(xiàn)金共計4萬元。具體犯罪事實分述如下:
1、2010年5月份,被告人諸葛緒進利用協(xié)助政府管理本村計劃生育等事務的職務便利,非法收受本村村民諸葛緒建現(xiàn)金2萬元。
2、2009年4月份,被告人諸葛緒進利用協(xié)助政府管理本村計劃生育等事務的職務便利,非法收受本村村民葛緒奇現(xiàn)金0.5萬元。
3、2009年3月份,被告人諸葛緒進利用協(xié)助政府管理本村計劃生育事務的職務便利,非法收受本村村民葛緒海現(xiàn)金1萬元。
4、2009年下半年,被告人諸葛緒進利用協(xié)助政府管理本村計劃生育事務的職務便利,非法收受本村村民諸葛緒宗現(xiàn)金0.5萬元。
上述事實,被告人諸葛緒進當庭無異議,并有經(jīng)庭審舉證、質(zhì)證的書證、證人證言、被告人諸葛緒進的供述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三、挪用資金罪
2010年5月份,被告人諸葛緒進在擔任河東區(qū)相公街道東南旺二村黨支部書記期間,將諸葛緒梅讓其轉(zhuǎn)交東南旺二村的樓房款7.8萬元挪用歸其個人使用。2011年3月,被告人諸葛緒進在卸任東南旺二村黨支部書記時,向東南旺二村出具了自己欠村委7.8萬元的欠條,該款至今尚未歸還。
上述事實,被告人諸葛緒進當庭無異議,并有經(jīng)庭審舉證、質(zhì)證的書證、證人證言、被告人諸葛緒進的供述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諸葛緒進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shù)額巨大;身為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shù)額較大;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分別構(gòu)成職務侵占罪、受賄罪、挪用資金罪,應予懲處。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確認。被告人諸葛緒進認罪態(tài)度較好,依法對其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二百七十二條、第二十五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九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諸葛緒進犯職務侵占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犯挪用資金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八年(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21日起至2023年5月20日止)。
二、被告人諸葛緒進職務侵占款七萬五千元、受賄款四萬元,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被告人諸葛緒進挪用資金款七萬八千元,依法予以追繳。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山東省臨沂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審 判 長 代光眾
人民陪審員 李慶娜
人民陪審員 劉洪濤
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
書 記 員 楊玉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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