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莒刑一初字第347號
——山東省莒南縣人民法院(2015-9-9)
(2015)莒刑一初字第347號
公訴機關山東省莒南縣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孟某,農(nóng)民。2015年5月28日因涉嫌犯盜竊罪被莒南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9日被取保候?qū)彙?br>
山東省莒南縣人民檢察院以莒南檢公刑訴(2015)374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孟某犯盜竊罪,于2015年8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普通程序,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山東省莒南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慕學婷、楊鳳玲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孟某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經(jīng)審理查明,2015年5月10日至5月13日,被告人孟某在莒南縣申通快遞公司以快遞員身份分揀貨物時,先后分四次盜竊六個快件,價值271元。案發(fā)后,深諳贓物均已追回。
2015年5月28日,被告人孟某明知莒南縣申通快遞公司已報案而在現(xiàn)場等候處理,歸案后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
上述事實,被告人孟某在庭審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證人葛某、曹某、郭某的證言,搜查筆錄、扣押物品清單、視聽資料、抓獲經(jīng)過、戶籍證明材料等證據(jù)予以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孟某多次盜竊公私財物,其行為構(gòu)成盜竊罪。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與罪名成立。被告人孟某明知他人報案而在現(xiàn)場等待,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從輕處罰。根據(jù)被告人孟某的犯罪情節(jié)及悔罪表現(xiàn),認為適用緩刑不致再危害社會,可依法對其宣告緩刑。被告人孟某在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到居住地縣級司法行政機關報到,接受社區(qū)矯正,在此期間,應當遵守法律、法規(guī),服從司法行政機關的監(jiān)督和管理,做一個有益于社會的公民。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孟某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元(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已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山東省臨沂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審 判 長 張麗麗
人民陪審員 楊 穎
人民陪審員 閆曉瑩
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
書 記 員 厲 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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