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莒刑一初字第356號
——山東省莒南縣人民法院(2015-9-10)
(2015)莒刑一初字第356號
公訴機關山東省莒南縣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李某一,莒南縣發(fā)展和改革局臨時司機。2015年6月5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莒南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0日被逮捕,現(xiàn)羈押于莒南縣看守所。
山東省莒南縣人民檢察院以莒南檢公刑訴(2015)388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李某一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山東省莒南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張文娟、慕學婷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李某一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2015年5月26日19時30分許,被告人李某一駕駛魯Q×××××號小型轎車,沿莒南縣城人民路由東向西行駛至莒南縣林業(yè)局門前路段時,與由南向北過公路的行人宋永剛發(fā)生碰撞,造成宋永剛受傷,后經醫(yī)院搶救無效死亡。經認定,被告人李某一承擔該事故的主要責任。
案發(fā)后,被告人李某一明知他人報案而在現(xiàn)場等候處理,后到臨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莒南大隊,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2015年9月8日,被告人的近親屬與被害人的近親屬達成和解協(xié)議,由被告人一次性賠償給被害人的近親屬經濟損失14萬元,被害人的近親屬對被告人的行為予以諒解。
上述事實,被告人李某一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證人張某的證言,法醫(yī)學尸體檢驗鑒定書、道路交通事故現(xiàn)場勘查筆錄及照片、事故責任認定書、案件偵破情況說明,戶籍證明、和解協(xié)議書、諒解書、收到條等證據予以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李某一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因而發(fā)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為構成交通肇事罪。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與罪名成立。案發(fā)后,被告人李某一明知他人報案而在現(xiàn)場等候處理,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從輕處罰。庭審中被告人李某一認罪態(tài)度較好,并賠償了被害人近親屬的經濟損失,得到了被害人近親屬的諒解,確有悔罪表現(xiàn),可酌情從輕處罰。根據本案被告人李某一的犯罪事實、情節(jié)以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對其適用緩刑不致再危害社會,可對其宣告緩刑。被告人李某一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到住所地縣級司法行政報到,接受社區(qū)矯正。在此期間,應當遵守法律、法規(guī),服從司法行政機關的監(jiān)督和管理,積極參加公益勞動,做一名有益于社會的公民。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李某一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緩刑考驗期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山東省臨沂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審 判 長 孫欽欣
人民陪審員 楊 琨
人民陪審員 閆曉瑩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
書 記 員 厲 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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