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莒刑一初字第465號
——山東省莒南縣人民法院(2015-11-3)
(2015)莒刑一初字第465號
公訴機關(guān)山東省莒南縣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何某,農(nóng)民。2015年4月8日因涉嫌犯過失致人死亡罪被莒南縣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4月17日被取保候?qū)彙?br>
山東省莒南縣人民檢察院以莒南檢刑訴(2015)523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何某犯過失致人死亡罪,于2015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山東省莒南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楊鳳玲、曹現(xiàn)敏到庭支持公訴,被告人何某到庭參加了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山東省莒南縣人民檢察院指控:2015年4月8日11時許,在莒南縣大店鎮(zhèn)莊家灘井村楊光喜的喜利砂輪廠,被告人何某駕駛魯Q×××××福田貨車倒車時,不慎將在車后干活的孫秀蘭碾壓,致其嚴重的胸、腹腔臟器損傷而死亡。2015年4月17日雙方達成和解,除車輛保險和雇主王傳華賠償外,被告人何某賠償給被害人近親屬各項損失共計人民幣五萬元。案發(fā)后,被告人何某主動到莒南縣公安局大店派出所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
上述事實,被告人何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證人莊某、薛某、楊某等人的證言,事故現(xiàn)場勘查圖、尸體檢驗鑒定書、戶籍情況證明、調(diào)解協(xié)議、等證據(jù)予以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何某在公共交通管理范圍外的道路上駕駛機動車,因疏忽大意致一人死亡,其行為構(gòu)成過失致人死亡罪。公訴機關(guān)指控的事實與罪名成立。被告人何某主動到公安機關(guān)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何某在庭審中自愿認罪,且已與被害人近親屬就民事賠償事宜達成和解協(xié)議,取得了被害人近親屬的諒解,可酌情從輕處罰。根據(jù)本案被告人何某的犯罪事實、情節(jié)以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對其適用緩刑不致再危害社會,可對其宣告緩刑。被告人何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到居住地縣級司法行政機關(guān)報到,接受社區(qū)矯正。在此期間,應(yīng)當遵守法律、法規(guī),服從司法行政機關(guān)的監(jiān)督和管理,積極參加公益勞動,做一名有益于社會的公民。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何某犯過失致人死亡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六個月,緩刑二年(緩刑考驗期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直接向山東省臨沂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yīng)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審 判 長 孫欽欣
人民陪審員 閆曉瑩
人民陪審員 賈貴艷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日
書 記 員 厲 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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