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莒刑一初字第434號
——山東省莒南縣人民法院(2015-11-4)
(2015)莒刑一初字第434號
公訴機(jī)關(guān)山東省莒南縣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劉某甲,農(nóng)民。2015年6月5日因涉嫌犯盜竊罪被臨沂市公安局臨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0日被逮捕,現(xiàn)押于莒南縣看守所。
辯護(hù)人岳希彬,山東銘信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被告人劉某乙,農(nóng)民。2015年6月5日因涉嫌犯盜竊罪被臨沂市公安局臨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0日被逮捕,現(xiàn)押于莒南縣看守所。
被告人路某,農(nóng)民。2015年6月19日因涉嫌犯盜竊罪被臨沂市公安局臨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0日被取保候?qū)彙?br>
被告人張某,農(nóng)民。2015年6月19日因涉嫌犯盜竊罪被臨沂市公安局臨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0日被取保候?qū)彙?br>
被告人李某,農(nóng)民。2015年7月2日因涉嫌犯盜竊罪被臨沂市公安局臨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0日被取保候?qū)彙?br>
被告人藏某,農(nóng)民。2015年6月5日因涉嫌犯盜竊罪被臨沂市公安局臨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0日被取保候?qū)。同?1月3日被執(zhí)行逮捕,F(xiàn)押于莒南縣看守所。
被告人魯某甲,農(nóng)民。2015年6月5日因涉嫌犯盜竊罪被臨沂市公安局臨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0日被取保候?qū)彙?br>
山東省莒南縣人民檢察院以莒南檢公刑訴(2015)470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劉某甲、劉某乙、路某、張某、李某、藏某、魯某甲犯盜竊罪,于2015年9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適用普通程序,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jìn)行了審理。山東省莒南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魏春莉、劉柱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劉某甲及其辯護(hù)人岳希彬、被告人劉某乙、路某、張某、李某、藏某、魯某甲到庭參加訴訟。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山東省莒南縣人民檢察院指控:
自2014年10月份以來,被告人劉某甲與劉某乙、路某、張某、李某、魯某甲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利用被告人藏某看守大門之便,先后多次到鈺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交叉作案,盜竊該公司廢鐵、不銹鋼管,將不銹鋼管及部分廢料賣至廢品收購站,部分涉案物品價格鑒定為994元。其中被告人劉某甲伙同劉某乙盜竊六次,被告人劉某甲伙同路某、張某、李某盜竊三次,被告人劉某甲伙同魯某甲盜竊四次。被告人藏某明知劉某甲等人進(jìn)入廠內(nèi)進(jìn)行盜竊,依然為劉某甲等人開啟大門,提供幫助。2015年5月2日,由被告人劉某甲伙同他人為藏某盜竊九根鋼管用于搭棚。
公訴機(jī)關(guān)向法庭提供的證據(jù)有:被害人陳述,證人證言,鑒定意見,搜查筆錄,扣押返還清單,戶籍證明,被告人劉某甲、劉某乙、路某、張某、李某、藏某、魯某甲的供述等。
公訴機(jī)關(guān)認(rèn)為,被告人劉某甲、劉某乙、路某、張某、李某、藏某、魯某甲多次盜竊公私財物,其行為侵犯了公民的財產(chǎn)權(quán)利,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yīng)當(dāng)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zé)任。
被告人劉某甲對公訴機(jī)關(guān)指控的事實持有異議,辯稱,我伙同劉某乙、魯某甲一起共盜竊了六次,其中魯某甲參與了三次,我沒有單獨與魯某甲一起實施盜竊;伙同路某、張某、李某盜竊一次。
被告人劉某甲的辯護(hù)人提出的辯護(hù)意見,被告人劉某甲所盜物品價值較小,對被害人造成的損失相對較小,被告人認(rèn)罪態(tài)度較好,愿意賠償被害人的損失。建議法庭對其從輕處罰。
被告人劉某乙、路某、張某、李某、藏某對公訴機(jī)關(guān)指控的事實及罪名沒有異議。
被告人魯某甲辯稱,我和劉某甲、劉某乙一起盜竊一次,和劉某甲一起盜竊三次,四次盜竊都是劉某甲提意的。
經(jīng)審理查明,2014年10月份至案發(fā),被告人劉某甲與劉某乙、路某、張某、李某、魯某甲在山東鈺源生物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施工期間,利用被告人藏某在該公司看守大門的便利,先后多次到該公司盜竊不銹鋼管及廢料,將盜竊的不銹鋼管及部分廢料賣至廢品收購站,部分涉案物品經(jīng)鑒定,價值為994元。其中被告人劉某甲伙同被告人劉某乙、魯某甲實施盜竊一次,伙同被告人劉某乙實施盜竊五次,伙同被告人魯某甲實施盜竊三次,伙同被告人路某、張某、李某盜竊三次。被告人藏某明知劉某甲等人進(jìn)入廠內(nèi)實施盜竊,仍然為劉某甲等人開啟大門,提供幫助。2015年5月2日,被告人劉某甲伙同他人為藏某盜竊九根鋼管用于搭棚。
上述事實,有公訴機(jī)關(guān)向法庭提供,并經(jīng)庭審舉證、質(zhì)證的下列證據(jù)予以證實:
1、被害人侯某(系山東鈺源生物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長)的陳述:
我來報案,我們公司被盜了。我叫人清查了一下,發(fā)現(xiàn)直徑76毫米的鋼管少了30米,直徑108毫米的少了15米,直徑57毫米的少了20米,直徑21毫米的少了20米,直徑325毫米的少了0.5米,都是無縫不銹鋼管。碳鋼的管子少了沒有我還沒查。損失價值12265.95元。平時公司有保安看門,這些材料平時就放在公司的靠北邊的一塊水泥空地上。現(xiàn)在公司有四十多人,淄博的一個安裝設(shè)備公司十多個人,桃花峪村干零活的六七個人,一個搞保溫的公司十多個人,還有兩個保安。
我們公司安裝設(shè)備剩下的廢料都放在公司西北角預(yù)處理車間的倉庫里,5月1日之前淄博公司人在那里做飯。廢料都是一些鋼板、碳鋼板、不銹鋼管、鍍鋅管,大部分都是淄博給我們公司安裝設(shè)備剩下的廢料。他們從去年五月份就來我公司干活,后來廢料丟了,到底丟了多少沒有數(shù),因為從公司建設(shè)以來的廢料都放在那里,今年5月初的一天,我公司的王某甲和董某看見這些淄博的人偷偷用面包車運送廢料,我就找當(dāng)天值班的門衛(wèi)老藏看監(jiān)控,發(fā)現(xiàn)監(jiān)控沒有了,我就懷疑老藏有問題,就讓保安公司把老藏辭退了。
2、證人證言。
(1)證人董某的證言:2015年5月1日我們廠子放假,我是1日和2日在單位值班,5月2日中午,我們廠子里面就有門衛(wèi)上的藏某和王某甲在廠子里面,中午我們在伙房吃的飯,一起吃飯的有我、王某甲、藏某還有一個在我們廠子干安裝的小瘦子(家是淄博的,不知道叫什么名字),他們?nèi)齻人一起喝了點酒,我吃飯之后就回宿舍了,王某甲喝了一會就回家了,只剩下藏某和安裝的小瘦子在喝酒,到了下午1點30分的時候,我們開始上班干活,我和王某甲一起在廠子?xùn)|邊干維修,我們看見小瘦子開著一輛銀白色的昌河車帶著一兩個人來了,他們來了之后,就去了廠子北邊,就聽見北邊有鐵與鐵碰撞的聲音,王某甲說過去看看,過了一會,王某甲回來之后和我說,干安裝的小瘦子可能在北邊拉廢鐵之類的東西,說完之后,我看見那輛車開走了
(2)證人王某甲的證言:2015年5月2日是假期的第二天,那天上午下雨,我家屬平時在鈺源化工廠做飯,中午看見人少,就只有我、董某、看大門的藏某在廠子里,就包了水餃,藏某給了董某20元錢,讓他去買白酒,董某去買了兩瓶白酒,我們準(zhǔn)備吃飯的時候,在鈺源化工廠干安裝的一個小瘦子(家是淄博的,姓劉)也過來了,我讓他一起吃飯,然后他就和我們一起吃飯喝酒,董某不喝酒,我喝了一小半杯,董某吃飯以后回宿舍了,我喝完酒以后就回家喂豬。到了下午1點30分我去上班,我和董某一起在化工廠的大塔下面干活,干活期間我去北邊的料地拿鋼管,看見干安裝的小瘦子開著他平時的昌河車正在往外走,然后我就回去干活了。
(3)證人王某乙的證言:我不認(rèn)識剛才公安機(jī)關(guān)帶來的人,只見過幾次他來賣廢鐵和不銹鋼管。年前來買過兩次廢鐵,年后是三次,一次是廢鐵,兩次是不銹鋼管。這五次總共大概賣了3000多塊錢,其中不銹鋼管2000元左右。他賣的不銹鋼管是六根三米以上的,六七跟三米以下的。他來賣東西的時候說他是廠子的管理員,賣的都是廠子里的廢料。除了他之外,我還見過兩個人,一個年齡二十多歲,另一個年齡五十歲左右,他們每次來都喝過酒,他們賣的東西都被我賣到臨沂去了。
(4)證人魯某乙的證言:公安機(jī)關(guān)帶來的人我有點印象,他來賣過廢鐵。他什么時間來賣過廢鐵我記不清楚了,大概一個多月了,具體來賣過多少次我記不清楚了,賣了多少錢記不清楚了,可能是七八百塊錢。他賣過來的東西我都賣到臨沂了,我不知道廢鐵是偷來的,他和我說是廠子里的廢角料。
5、鑒定意見。
價格鑒定項目名稱:劉某甲等七人涉嫌盜竊案中碳鋼管等物品價格,價格鑒定總值994元。
6、搜查筆錄:2015年5月31日,對劉某甲位于桃花峪一村的住宅進(jìn)行搜查。
7、現(xiàn)場勘查筆錄:2015年5月31日15時許,鈺源化工廠侯某來所報案稱,其化工廠內(nèi)位于北側(cè)的一批不銹鋼管被盜。接警后民警迅速趕到現(xiàn)場,現(xiàn)場位于團(tuán)林鎮(zhèn)鈺源化工廠內(nèi)北側(cè),靠近柵欄的位置,經(jīng)侯某口述,該位置存放一批不銹鋼管,該批不銹鋼管用于安裝使用。目前該位置未發(fā)現(xiàn)有不銹鋼管,且現(xiàn)場無其他物品存在。
8、扣押筆錄及扣押清單:2015年6月4日臨港公安分局團(tuán)林派出所扣押藏某持有的九根長約一米左右的碳鋼管,扣押劉某甲持有的九塊大小不同的花鋼板,扣押劉某甲持有的車牌號為魯C×××××的白色面包車一輛。
10、山東鈺源生物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采購碳鋼管價目一份、被盜不銹鋼管清單一份。
11、被告人供述。
(1)被告人劉某甲在偵查階段的多次供述:我承包了鈺源化工廠的焊接管道工程,在鈺源干活的時候,我認(rèn)識了看大門的藏某,我們倆比較投脾氣,經(jīng)常一起喝酒。2015年5月2日上午,老藏讓我?guī)退麖拟曉椿S里盜竊幾根鋼管,他說要在家里搭個棚子用,中午的時候,化工廠里包的水餃,老藏喊我一起過去吃飯,我就在化工廠的食堂里面吃的飯、喝的酒。中午喝完酒以后,我就讓和我一起干活的劉某乙、魯某甲幫忙盜竊三根碳鋼管,然后劉某乙和魯某甲就盜竊了三根六米的碳鋼管(型號為89)給我,我們把鋼管裝在了我開的白色長安面包車上(車牌號為魯C×××××),我把車開到大門口之后,我和老藏說我偷著鋼管了,老藏也上了我的車,我就把碳鋼管給送到老藏家里了,送去碳鋼管之后,我和老藏返回了鈺源化工廠,他繼續(xù)看他的大門,我就回到車間,之后,我告訴劉某乙,讓他給我找點鋼板,我做個工具箱用,劉某乙和魯某甲一起找的鋼板,劉某乙用切割機(jī)給把鋼板給我切割成90公分×45公分大小的10塊,他們切割好之后,就直接給我送過來了,我們又一起裝上車,我拉回我在桃花峪住的地方。等我從桃花峪再回來的時候,我就伙同劉某乙和魯某甲一起盜竊了預(yù)處理車間里面的廢鐵,魯某甲就和我一起把廢鐵賣到他村里了,當(dāng)時賣了400多塊錢,不到500塊錢,我把所得的錢分給了魯某甲一二百,剩下的錢,晚上我和劉某乙一起在坪上鎮(zhèn)的興港KTV消費了。一天之內(nèi),我在鈺源化工廠盜竊了三次。
我有需要交待的,上一次我交待的不完整。
年前我總共和劉某乙一起盜竊了五六次,盜竊的都是廢鐵,都是晚上盜竊的,廢鐵都賣到了桃花峪四村西邊那家廢品收購站了,有兩次的費用差不多是五六百塊錢,有一次是一百塊錢左右,有兩次是三百塊錢左右,總價值在一千八百塊錢左右,年后盜竊了兩次不銹鋼管,這些不銹鋼管也賣到了桃花峪四村西邊的那一家廢品收購站,總費用大概在一千三百塊錢左右,年后還盜竊了一次廢鐵,這次的廢鐵賣到了壯崗鎮(zhèn)的一家廢品收購站,這次的費用大概是一千二百塊錢左右。
兩次盜竊不銹鋼管是路某、張某、李某提議的,當(dāng)時我不敢盜竊不銹鋼管,他們?nèi)齻人說沒有事,我就同意了,兩次盜竊的經(jīng)過差不多,都是我在門衛(wèi)上叫著老藏某喝酒,李某開著我的車停在鈺源化工廠的后面,路某和張某從鈺源化工廠的里面往外遞,李某從外面裝車,裝完車以后給我打電話,我去后面和他們?nèi)齻人會合,我們一起開車到桃花峪四村賣給廢品收購站。最后一次賣廢鐵是5月2日一天分了三批賣的,下午賣了兩批,第一批是和魯某甲一起去賣的,第二批是和趙雷去賣的,晚上賣了一批,是和劉某乙、趙雷一起去賣的,這三批賣的總價值約在一千二百元左右。
年前所有的盜竊都是和劉某乙一起盜竊的廢鐵,年后盜竊的不銹鋼管是和路某、張某、李某一起盜竊的,最后盜竊的廢鐵是和劉某乙、魯某甲、趙雷一起盜竊的,我盜竊的碳鋼管給了看門的藏某用于搭建家里的棚子用的。
年前所得是一千八百塊錢左右,年后的兩次不銹鋼管是一千三百塊錢左右,最后一次盜竊的廢鐵是一千二百塊錢左右,總價值大概在四千三百塊錢左右。
藏某好喝酒,我和他經(jīng)常一起喝酒,我喝酒的時候說過我想盜竊些廢鐵賣,他也知道我盜竊廢鐵,我就是讓藏某晚上給我開門,行個方便,他就睜只眼閉只眼的幫我,我每次盜竊都是選擇藏某值班的時候。
(2)被告人劉某乙的多次供述:我跟著劉某甲干活的。我一共和劉某甲盜竊了五次,都是今年年前的晚上我和劉某甲在豬場喝完酒,劉某甲開車?yán)胰モ曉椿S,我們把廢鐵裝車上拉出來,到桃花峪村北路西廢品收購站去賣了,還有一次去壯崗鎮(zhèn)的廢品收購站賣了。年后劉某甲讓我給切割了型號89的碳鋼管和H鋼,但是我沒參與向外拉,是劉某甲和莒南縣壯崗鎮(zhèn)的姓魯?shù)睦叩摹?br>
(3)被告人路某的供述:2015年3月份我和張某、李某一起去臨沂市莒南縣打工,我們在一家鈺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干安裝的活,干活的時候我們和管理我們的隊長劉某甲慢慢熟悉了,2015年3月份的一天晚上,具體哪一天想不起來了,喝完酒后劉某甲提議去公司正在建設(shè)的工地上去偷點東西換酒喝,我當(dāng)時也沒想后果,我、李某、張某就跟著劉某甲去偷了一些不銹鋼管,偷出來之后劉某甲領(lǐng)著我們?nèi)ヒ粋廢舊收購點賣了,當(dāng)時賣了多少錢我想不起來了,劉某甲給了我100塊錢讓我第二天買酒喝。我、李某、張某跟著劉某甲總共去偷過三次不銹鋼管,劉某甲總共給了我不到300元錢。
(4)被告人張某、李某的供述與被告人路某的供述基本一致。
(5)被告人藏某的多次供述:我在鈺源化工廠干保安的時候,有一個淄博的小劉從化工廠往外偷廢鐵,我給開大門的。
2015年5月2日是我值班,那天下小雨,中午我們伙房里面包的水餃,我給了在鈺源化工廠里面干活的小董20塊錢,讓他去買酒,小董買了兩瓶白酒回來,之后我就和王某甲、干安裝的小劉一起喝酒,當(dāng)時王某甲喝的少,大概就只有一兩白酒,剩下的酒都讓我和小劉給喝了,喝完酒以后,小劉和我說是要從廠子里面偷點廢鐵賣錢好喝酒,讓我給開門,我就同意了。小劉來回開車幾趟我也記不楚了,門都是我給開的,到了晚上八點左右的時候,小劉又開著面包車來廠子讓我給開門,我問他干什么,小劉說是要拉電機(jī),我就給開了門,大概半個小時之后,小劉就開車走了。大概是第二天或者是第三天的時候,小劉去門衛(wèi)室給了我一百塊錢,讓我買酒喝,當(dāng)時我不要,他把錢放下了。
年前我在鈺源化工廠上班,小劉經(jīng)常過去找我喝酒,有一次喝酒的時候,他和我提過說是要從廠子里面弄點廢鐵出去賣,賺點喝酒錢,當(dāng)時我可能是喝多了,也就沒說什么,從那以后小劉就經(jīng)常在我晚上值班的時候,開車去鈺源化工廠,然后過一會就走了,每次都是我給他開門,在他出去的時候,我也不過去檢查車輛。到了年后,我想在家里搭建一個小棚子,我就讓小劉從廠子里面給我弄點鋼管。5月2日那天中午,我和小劉一起在廠子里面喝的酒,那天我確實喝多了,喝完酒以后,我就回門衛(wèi)室了,過了一會,小劉就過去拉我,說給弄到鋼管了,說給我送回家去,小劉把我拉回家,在家里卸完鋼管后,我們就回了鈺源化工廠。
(6)被告人魯某甲在偵查階段的兩次供述:去年年前的一天劉某甲對我說他偷了廠子的廢鋼管、鋼板到桃花峪村廢品收購點去賣,給的價格不高,我說我村的前邊有個廢品收購點,過了幾天,劉某甲對我說要去賣廢料,我看見他自己把七八塊鋼板往他的面包車?yán)锉,我也把一個直徑20厘米、40多厘米長的碳鋼管抱上了車,然后我在前邊領(lǐng)路,我們一塊到了前坡村的廢品收購點,我把那個鋼管拿回家了,劉某甲自己去賣的。過了一些日子我叫劉某甲用車給我?guī)讐K碳鋼板出去,我想做個燒烤槽子,他說行,我就抱了四小塊板上了他的車上。劉某甲出了門,把鋼板扔到廠子門口東邊的路邊,我把鋼板用摩托車帶回家了。今年四月底五月初的時候,那天中午劉某甲和看門的老藏喝酒,老藏喝醉了,到了下午兩點多鐘,劉某甲對我說拿點廢料去賣,我和淄博的一個二十多歲的青年一塊把一些廢碳鋼板、鋼管抱上車,劉某甲拿了兩節(jié)六米的整碳鋼管叫老劉用氣焊割成六七節(jié),一塊抱上車,然后劉某甲和上料的青年一塊開車走了,在大門口老藏一塊上了車走了。過了一會,劉某甲開車回來,又叫我們把一些廢碳鋼板、鋼管抱上車,然后我們一塊到了前坡村的廢品收購站賣了。我們又回來了,劉某甲叫我們繼續(xù)上廢料,我和那個青年又給抱了一些,然后劉某甲拉著我開車到了前坡村廢品收購點,把料賣了,回來的路上劉某甲給了我300塊錢,我拿著了。
12、綜合證據(jù)。
(1)被告人的戶籍證明材料。
(2)抓獲經(jīng)過:劉某甲、劉某乙、路某、張成良、藏某,魯某甲系被抓獲到案。李某于2015年7月2日主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
(3)前科查詢:載明劉某甲等七人均無違法犯罪記錄。
本院認(rèn)為,被告人劉某甲、劉某乙、路某、張某、李某、藏某、魯某甲多次盜竊公私財物,其行為均構(gòu)成盜竊罪。公訴機(jī)關(guān)指控的事實及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主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系自首,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劉某乙、路某、張某、藏某、魯某甲認(rèn)罪態(tài)度較好,可酌情從輕處罰。對被告人劉某甲的辯護(hù)人提出的辯護(hù)意見,本院不予采納。根據(jù)被告人路某、張某、李某、魯某甲的犯罪情節(jié)及悔罪表現(xiàn),認(rèn)為適用緩刑不致再危害社會,可依法對其宣告緩刑。被告人路某、張某、李某、魯某甲應(yīng)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到居住地縣級司法行政機(jī)關(guān)報到,接受社區(qū)矯正,在此期間,應(yīng)當(dāng)遵守法律、法規(guī),服從司法行政機(jī)關(guān)的監(jiān)督和管理,做一名有益于社會的公民。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六十四條、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劉某甲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一千八百元(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之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5日起至2016年6月4日止。罰金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向本院繳納)。
二、被告人劉某乙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并處罰金一千七百元(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之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5日起至2016年2月4日止。罰金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向本院繳納)。
三、被告人路某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一千六百元(緩刑考驗期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已繳納)。
四、被告人張某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一千六百元(緩刑考驗期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已繳納)。
五、被告人李某犯盜竊罪,判處拘役五個月,緩刑十個月,并處罰金一千五百元(緩刑考驗期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已繳納)。
六、被告人魯某甲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一千六百元(緩刑考驗期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已繳納)。
七、被告人藏某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并處罰金一千七百元(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之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3日起至2016年6月26日止。罰金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向本院繳納)。
八、違法所得的剩余贓物由被告人劉某甲、劉某乙、藏某予以退賠。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山東省臨沂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yīng)當(dāng)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審 判 長 嚴(yán)汝華
人民陪審員 左興亭
人民陪審員 吳勝堂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四日
書 記 員 厲 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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