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臨蘭刑初字第1409號
——山東省臨沂市蘭山區(qū)人民法院(2015-11-6)
(2015)臨蘭刑初字第1409號
公訴機關臨沂市蘭山區(qū)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馮某,個體工商戶。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14年8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4日被取保候審。
臨沂市蘭山區(qū)人民檢察院以臨蘭檢刑訴(2015)1351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馮某犯危險駕駛罪,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于2015年11月5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臨沂市蘭山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王春梅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馮某到庭參加訴訟,F已審理終結。
臨沂市蘭山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2014年7月22日2時許,被告人馮某酒后駕駛無號“奧迪”牌小型轎車,在臨沂市蘭山區(qū)臨西一路與紅旗路交匯西側與李龍駕駛的魯Q×××××小型轎車相碰撞,造成兩車部分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經鑒定,被告人馮某靜脈血液中乙醇含量為202.9mg/100ml,屬醉酒駕駛。
另查明,案發(fā)后被告人馮某于2014年8月1日投案自首,并賠償李龍各項經濟損失共計39000元。
上述事實,被告人馮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鑒定意見,抓獲經過,人民調解協(xié)議書等相關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馮某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已構成危險駕駛罪,應予懲處。臨沂市蘭山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馮某犯危險駕駛罪的罪名成立。鑒于被告人馮某案發(fā)后投案自首,庭審中認罪態(tài)度較好,有悔罪表現,且積極繳納罰金,對被告人馮某可以從輕處罰并可適用緩刑。緩刑期間,被告人應到所在居住社區(qū)接受矯正。在此期間,應當遵守法律、法規(guī),服從司法行政機關的監(jiān)督和管理,積極參加公益勞動,做一名有益于社會的公民。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七十二條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一、三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馮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三個月,緩刑四個月,并處罰金二萬元(緩刑考驗期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已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直接向山東省臨沂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書面上訴的,應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兩份。
審判員 葛沂紅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
書記員 徐守麗
===================================================
聲明:
本站收錄的二十萬件裁判文書均來自法院官方網站公開信息,
本站裁判文書欄目不會接受任何個人或企業(yè)提供的裁判文書。
如您認為內容涉及個人或企業(yè)隱私,要求修改或刪除的,
請將網址發(fā)郵件至:
我們將在一個工作日內和您聯系妥善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