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泗刑初字第130號
——山東省泗水縣人民法院(2015-11-5)
(2015)泗刑初字第130號
公訴機關山東省泗水縣人民檢察院。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王某,農民。系死者吳某戊之妻。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吳某甲,農民。系死者吳某戊之子。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吳某乙,農民。系死者吳某戊之女。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吳某丙,農民。系死者吳某戊之女。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吳某丁,農民。系本案傷者暨手扶式拖拉機乘車人。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劉某,農民。系本案傷者暨手扶式拖拉機乘車人。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李某,農民。系本案傷者暨手扶式拖拉機乘車人。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馬某甲,農民。系本案傷者暨手扶式拖拉機乘車人。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程某,農民。系本案傷者暨手扶式拖拉機乘車人。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馬某乙,農民。系本案傷者暨手扶式拖拉機乘車人。
以上共同委托代理人楊明鋒,山東泗達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為特別授權(見授權委托書)。
被告人暨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范某,駕駛員。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6月26日被泗水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6日經(jīng)泗水縣人民檢察院批準被逮捕。現(xiàn)羈押于泗水縣看守所。
辯護人楊永濤、尹遜偉,山東泰潤律師事務所律師。
附帶民事訴訟被告新泰市祥瑞運輸有限公司,駐址新泰市谷里鎮(zhèn)府前街75號。系魯J×××××(魯J×××××掛)重型半掛牽引車登記車主。
法定代表人吳磊,該公司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毛松振,農民。代理權限為一般代理。
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毛某,農民。系魯J×××××(魯J×××××掛)重型半掛牽引車實際車主。
委托代理人毛松振,農民。代理權限為一般代理。與毛某關系。
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新泰支公司,所在地址山東省新泰市府前街1282號。
負責人董和祥,該支公司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李強,山東榿都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為特別授權(見授權委托書)。
山東省泗水縣人民檢察院以泗檢公刑訴(2015)126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范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8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在訴訟過程中,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王某、吳某甲、吳某乙、吳某丙、吳某丁、劉某、李某、馬某甲、程某、馬某乙以要求民事賠償為由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合并審理。泗水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陳玉梅出庭支持公訴,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吳某甲及王某、吳某乙、吳某丙、吳某丁、劉某、李某、馬某甲、程某、馬某乙的委托代理人楊明鋒,被告人范某、附帶民事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新泰支公司委托代理人李強到庭參加訴訟。附帶民事訴訟被告新泰市祥瑞運輸有限公司、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毛某第一次開庭審理時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第二次開庭審理時委托訴訟代理人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
泗水縣人民檢察院指控,2015年6月26日8時許,被告人范某駕駛魯J×××××(魯J×××××掛)重型半掛牽引車,沿泗水縣圣源大道由南向北行駛至與泗水縣泉興路交叉路口處,與泉興路由東向西行駛的被害人吳某戊駕駛的手扶式拖拉機發(fā)生碰撞,致被害人吳某戊顱腦損傷經(jīng)搶救無效于當日死亡,手扶式拖拉機乘車人劉某、馬某甲、程某、吳某丁、李某、馬某乙受傷,車輛受損,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經(jīng)泗水縣交警大隊事故認定,被告人范某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被害人吳某戊承擔事故的次要責任,手扶式拖拉機乘車人劉某、馬某甲、程某、吳某丁、李某、馬某乙無責任。
案發(fā)當日,被告人范某在事故現(xiàn)場被趕到現(xiàn)場的民警帶至公安機關接受調查。
為證明上述事實,公訴機關提供了相關證據(jù)予以支持。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范某違法交通管理法規(guī),造成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多人受傷,負事故主要責任,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規(guī)定,應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鑒于被告人范某有自首情節(jié),且與被害人近親屬達成賠償協(xié)議,支付(保險款以外)賠償款,取得諒解,建議依法判處。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王某、吳某甲、吳某乙、吳某丙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在追究被告人范某交通肇事罪刑事責任的同時,要求各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賠償因吳某戊死亡造成的醫(yī)療費、死亡賠償金、喪葬費、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車輛損失、價格評估費、火化及救護車費、處理喪葬事宜的誤工費、交通費、精神損害賠償金等各項損失,共計537046.8元。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吳某丁、劉某、李某、馬某甲、程某、馬某乙以要求民事賠償為由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要求各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賠償因本次事故造成的各項經(jīng)濟損失,其中吳某丁要求賠償醫(yī)療費、傷殘賠償金、誤工費、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鑒定費、交通費、精神損害賠償金等各項損失,共計58755.05元;劉某要求賠償醫(yī)療費、傷殘賠償金、誤工費、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鑒定費、交通費、精神損害賠償金等各項損失,共計75510.77元;李某要求賠償醫(yī)療費、傷殘賠償金、誤工費、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鑒定費、交通費、精神損害賠償金等各項損失,共計67350.14元;馬某甲要求賠償醫(y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交通費、精神損害賠償金等各項損失,共計8351.87元;程某要求賠償醫(y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交通費、精神損害賠償金等各項損失,共計9751.55元;馬某乙要求賠償醫(y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交通費、精神損害賠償金等各項損失,共計7264.79元;
附帶民事原告人王某、吳某甲、吳某乙、吳某丙為證明自己的主張,向法庭提供了住院病歷、門診病歷、醫(yī)療費發(fā)票、居民死亡醫(yī)學證明書、火化證明、王某住院病歷、殯葬服務費發(fā)票、救護車票據(jù)、價格評估結論書、評估費發(fā)票、交通費發(fā)票等書證一宗;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吳某丁、劉某、李某為證明自己的主張,向法庭提供了住院病歷、用藥明細、病員檢查證明書、門診病歷、醫(yī)療費發(fā)票、傷殘鑒定意見書、村委證明、公司證明、鑒定費發(fā)票、交通費發(fā)票等書證一宗;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馬某甲、程某、馬某乙為證明自己的主張,向法庭提供了住院病歷、門診病歷、費用清單、病員檢查證明書、醫(yī)療費發(fā)票、村委證明、公司證明、交通費發(fā)票、情況說明等書證一宗。
被告人范某對公訴機關指控其犯交通肇事罪未提異議,當庭自愿認罪,對各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提出的訴訟請求同意在法定范圍內賠償。其辯護人提出了被告人有自首情節(jié),被害人對本案的發(fā)生有過錯以及本案的民事賠償應由保險公司在交強險、商業(yè)三者險范圍內先行賠付,超出限額部分按照責任比例由車主暨雇主承擔,被告人范某作為雇員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但被告人同意在保險公司賠償范圍外進行精神撫慰賠償?shù)霓q護、答辯意見。
附帶民事訴訟被告新泰市祥瑞運輸有限公司、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毛某未作答辯。
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新泰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提出以下答辯意見:對本次事故造成的損失,保險公司同意在交強險限額內按照各分項限額依法賠償,交強險以外的商業(yè)三者險在肇事車輛無免責事由前提下,按照保險合同條款約定賠償,以三七劃分責任比例,其中對死者的火化費、救護車費、誤工費、價格評估費和傷者吳某丁、李某、劉某的鑒定費不在保險公司賠償范圍內;被扶養(yǎng)人王某是否失去勞動能力應有專門的機構出具鑒定報告;本案所有附帶民事訴訟原告的人損失應按照農村居民標準進行計算;本案精神損害賠償金不在保險公司賠償范圍內;住院伙食補助費、交通費用要求過高;傷者李某、劉某已超過55周歲法定勞動能力,不應再賠償誤工費。
經(jīng)審理查明:
2015年6月26日8時許,被告人范某駕駛魯J×××××(魯J×××××掛)重型半掛牽引車,沿泗水縣圣源大道由南向北行駛至與泗水縣泉興路交叉路口處,與泉興路由東向西行駛的被害人吳某戊駕駛的手扶式拖拉機發(fā)生碰撞,致被害人吳某戊顱腦損傷經(jīng)搶救無效于當日死亡,手扶式拖拉機乘車人劉某、馬某甲、程某、吳某丁、李某、馬某乙受傷,車輛受損,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經(jīng)泗水縣交警大隊事故認定,被告人范某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被害人吳某戊承擔事故的次要責任,手扶式拖拉機乘車人劉某、馬某甲、程某、吳某丁、李某、馬某乙無責任。案發(fā)當日,被告人范某在事故現(xiàn)場被趕到現(xiàn)場的民警帶至公安機關接受調查。
案發(fā)后,被告人范某、附帶民事被告人毛某、新泰市祥瑞運輸有限公司與附帶民事原告人王某、吳某甲、吳某乙、吳某丙達成調解協(xié)議,在保險款外另行支付精神損害賠償金40000元,與劉某、李某、吳某丁達成調解協(xié)議,先行賠償傷殘鑒定費,取得了附帶民事原告人的諒解。
上述事實,被告人范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證人吳某甲、張某證言、被害人劉某、馬某甲、程某、李某、吳某丁、馬某乙陳述、尸體檢驗報告、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現(xiàn)場勘查筆錄、事故現(xiàn)場圖、照片、居民死亡醫(yī)學證明書、抓獲經(jīng)過、受案登記表、駕駛證、行駛證復印件、病員檢查證明書、診斷證明、行政強制措施憑證、保險單、調解筆錄、收到條、被告人、被害人及相關人員戶籍證明等證據(jù)予以證實,以上證據(jù)與被告人范某供述相互印證,足以認定。
另查明,案發(fā)后被害人吳某戊被送往泗水縣急救中心接受治療,當天到濟寧醫(yī)學院附屬醫(yī)院繼續(xù)搶救治療,花醫(yī)療費3143.8元,經(jīng)搶救無效于當日死亡,吳某戊妻子王某現(xiàn)年53周歲,育有子女吳某甲、吳某丙、吳某乙三人;傷者吳某丁傷后被送往泗水縣中醫(yī)院接受治療,住院45天,花醫(yī)療費5094.15元,后經(jīng)濟寧正誠法醫(yī)司法鑒定所鑒定吳某丁骨盆骨折(右側恥骨上下支、左側恥骨下支),屬X級傷殘,其母親張某乙現(xiàn)年69周歲并育有子女三人;傷者李某傷后被送往泗水縣中醫(yī)院接受治療,住院45天,花醫(yī)療費11329.14元,后經(jīng)濟寧正誠法醫(yī)司法鑒定所鑒定李某腰5椎體壓縮性骨折,致腰部活動度喪失13%,屬X級傷殘;傷者劉某傷后被送往泗水縣人民醫(yī)院接受治療,住院42天,花醫(yī)療費19934.87元,后經(jīng)濟寧正誠法醫(yī)司法鑒定所鑒定劉某胸12椎體壓縮性骨折并椎板骨折,屬X級傷殘,其父親劉某乙現(xiàn)年85周歲,母親杜某現(xiàn)年86周歲并育有子女四人;傷者馬某甲傷后被送往泗水縣中醫(yī)院接受治療,住院8天,花醫(yī)療費1419.07元;傷者程某傷后被送往泗水縣中醫(yī)院接受治療,住院10天,花醫(yī)療費2085.55元;傷者馬某乙傷后被送往泗水縣中醫(yī)院接受治療,住院7天,花醫(yī)療費2664.79元;
肇事車輛魯J×××××(魯J×××××掛)重型半掛牽引車實際車主為附帶民事被告人毛某,該車輛掛靠在附帶民事訴訟被告新泰市祥瑞運輸有限公司名下,并在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新泰支公司投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以下簡稱交強險)和第三者責任商業(yè)保險(以下簡稱商業(yè)三者險)并附投不計免賠。
以上事實,有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的提供的住院病歷、門診病歷、醫(yī)療費發(fā)票、居民死亡醫(yī)學證明書、火化證明、價格評估結論書、評估費發(fā)票、病員檢查證明書、傷殘鑒定書、鑒定費發(fā)票、村委證明、情況說明等證據(jù)予以證明。另有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提供的保險單、掛靠協(xié)議書、營運證、上崗證等證據(jù)附卷佐證。
以上證據(jù)經(jīng)庭審質證,合法有效,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被告人范某駕駛機動車輛違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規(guī),發(fā)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多人受傷,且負事故的主要責任,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泗水縣人民檢察院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范某案發(fā)后明知他人報警,在現(xiàn)場等待抓捕,歸案后能夠如實供述案件事實,系自首,可從輕處罰。被告人范某的犯罪行為給各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造成的經(jīng)濟損失,應依法予以賠償,對于各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提出的精神損害賠償,不屬于刑事附帶民事案件的賠償范圍,不予支持。對于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王某提出的被撫養(yǎng)人生活費的賠償要求,因其現(xiàn)未滿60周歲,且未提供能夠證明其現(xiàn)已喪失勞動能力的相關證據(jù),本院暫不予支持,可待能夠提供現(xiàn)已喪失勞動能力的證據(jù)后向本院另行提起民事訴訟。對于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王某、吳某甲、吳某乙、吳某丙要求的火化、整容穿衣等殯葬服務費,因該費用已含在喪葬費賠償范圍內,故不再支持。對于護理人員的護理費,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僅提供了收入證明,未能提供其他證據(jù)予以佐證,對護理人員的護理費可參照當?shù)刈o工護理報酬標準計算。各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要求的交通費用過高,本院酌情予以支持。
經(jīng)道路交通事故認定,被告人范某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被害人吳某戊承擔事故的次要責任,綜合分析本案事故發(fā)生的原因,被告人范某應承擔事故責任的70%,被害人吳某戊承擔事故責任的30%,由于肇事車輛已在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新泰支公司投保有交強險及商業(yè)險,因而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的損失應先由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新泰支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予以賠償,交強險以外部分由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新泰支公司在附帶民事被告人范某、毛某、新泰市祥瑞運輸有限公司承擔的責任比例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即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王某、吳某甲、吳某乙、吳某丙的損失為:1、醫(yī)療費3143.8元;2、死亡賠償金,按照2014年農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1882元計算,賠償20年,計款237640元;3、喪葬費23193元;4、車輛損失費850元;5、價格評估費100元;6、處理喪葬事宜的誤工費,按照2014年農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每天32.55元計算,4人3天,計款390.6元;7、交通費1500元;以上共計266817.4元,由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新泰支公司在交強險分項限額內承擔79470元,余款187247.4元由范某、毛某、新泰市祥瑞運輸有限公司承擔70%,計款131073.18元由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新泰支公司在肇事車輛投保的商業(yè)險范圍內支付,以上賠償款共計210543.18元。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吳某丁的損失為:1、醫(yī)療費5094.15元;2、誤工費,按照2014年農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每天32.55元,乘以誤工天數(shù)計算至定殘日共100天,計款3255元;3、護理費,參照當?shù)刈o工護理報酬標準每天50元,乘以住院天數(shù)45天,需陪護兩人,計款4500元;4、傷殘賠償金,按照2014年農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1882元,乘以20年,乘以10%,計款23764元;5、被撫養(yǎng)人生活費,按照2014年農村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7962元,乘以被撫養(yǎng)人張某乙被撫養(yǎng)年限11年,乘以10%,除以撫養(yǎng)人3人,計款2919.4元;6、鑒定費1200元;7、住院伙食補助費,30元乘以住院天數(shù)45天,計款1350元;8、交通費600元;以上共計42682.55元,由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新泰支公司在交強險分項限額內承擔11730元,余款29752.55元由范某、毛某、新泰市祥瑞運輸有限公司承擔70%,計款20826.79元由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新泰支公司在肇事車輛投保的商業(yè)險范圍內支付,以上賠償款共計32556.79元。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李某的損失為:1、醫(yī)療費11329.14元;2、誤工費,按照2014年農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每天32.55元,乘以誤工天數(shù)計算至定殘日共100天,計款3255元;3、護理費,參照當?shù)刈o工護理報酬標準每天50元,乘以住院天數(shù)45天,需陪護兩人,計款4500元;4、傷殘賠償金,按照2014年農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1882元,乘以20年,乘以10%,計款23764元;5、鑒定費1200元;6、住院伙食補助費,30元乘以住院天數(shù)45天,計款1350元;7、交通費600元;以上共計45998.14元,由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新泰支公司在交強險分項限額內承擔12025元,余款32773.14元由范某、毛某、新泰市祥瑞運輸有限公司承擔70%,計款22941.2元由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新泰支公司在肇事車輛投保的商業(yè)險范圍內支付,以上賠償款共計34966.2元。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劉某的損失為:1、醫(yī)療費19945.77元;2、誤工費,按照2014年農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每天32.55元,乘以誤工天數(shù)計算至定殘日共92天,計款2994.6元;3、護理費,參照當?shù)刈o工護理報酬標準每天50元,乘以住院天數(shù)42天,需陪護兩人,計款4200元;4、傷殘賠償金,按照2014年農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1882元,乘以20年,乘以10%,計款23764元;5、被撫養(yǎng)人生活費,被撫養(yǎng)人劉某乙的被撫養(yǎng)人生活費,按照2014年農村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7962元,乘以被撫養(yǎng)年限5年,乘以10%,除以撫養(yǎng)人4人,計款995.25元;被撫養(yǎng)人杜某的被撫養(yǎng)人生活費,按照2014年農村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7962元,乘以被撫養(yǎng)年限5年,乘以10%,除以撫養(yǎng)人4人,計款995.25元;6、鑒定費1000元;7、住院伙食補助費,30元乘以住院天數(shù)42天,計款1260元;8、交通費600元;以上共計55754.87元,由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新泰支公司在交強險分項限額內承擔14100元,余款40654.87元由范某、毛某、新泰市祥瑞運輸有限公司承擔70%,計款28458.41元由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新泰支公司在肇事車輛投保的商業(yè)險范圍內承擔,以上賠償款共計42558.41元。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程某的損失為:1、醫(yī)療費2085.55元;2、誤工費,按照2014年農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每天32.55元,乘以誤工天數(shù)40天,計款1302元;3、護理費,參照當?shù)刈o工護理報酬標準每天50元,乘以住院天數(shù)10天,需陪護兩人,計款1000元;4、住院伙食補助費,30元乘以住院天數(shù)10天,計款300元;5、交通費500元;以上共計5187.55元,由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新泰支公司在交強險分項限額內承擔1305元,余款3882.55元由范某、毛某、新泰市祥瑞運輸有限公司承擔70%,計款2717.79元由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新泰支公司在肇事車輛投保的商業(yè)險范圍內支付,以上賠償款共計4022.79元。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馬某甲的損失為:1、醫(yī)療費1419.07元;2、誤工費,按照2014年農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每天32.55元,乘以誤工天數(shù)38天,計款1236.9元;3、護理費,參照當?shù)刈o工護理報酬標準每天50元,乘以住院天數(shù)8天,需陪護兩人,計款800元;4、住院伙食補助費,30元乘以住院天數(shù)8天,計款240元;5、交通費500元;以上共計4195.97元,由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新泰支公司在交強險分項限額內承擔1078元,余款3117.97元由范某、毛某、新泰市祥瑞運輸有限公司承擔70%,計款2182.58元由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新泰支公司在肇事車輛投保的商業(yè)險范圍內支付,以上賠償款共計3260.58元。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馬某乙的損失為:1、醫(yī)療費2664.79元;2、按照2014年農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每天32.55元,乘以誤工天數(shù)22天,計款716.1元;3、護理費,參照當?shù)刈o工護理報酬標準每天50元,乘以住院天數(shù)7天,需陪護兩人,計款700元;4、住院伙食補助費,每天30元乘以住院天數(shù)7天,計款210元;5、交通費500元;以上共計4790.89元,由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新泰支公司在交強險分項限額內承擔1142元,余款3648.89元由范某、毛某、新泰市祥瑞運輸有限公司承擔70%,計款2919.2元由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新泰支公司在肇事車輛投保的商業(yè)險范圍內支付,以上賠償款共計3696.22元。
對于辯護人提出的被告人范某有自首情節(jié),被告人范某、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毛某、新泰市祥瑞運輸有限公司與各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就保險限額外的賠償款項已達成調解協(xié)議,并取得諒解,可從輕處罰的辯護意見與庭審查明事實相符,予以采信,對于其他與庭審查明事實不符的觀點,不予采信。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二、三款、第三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一百六十三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四條、第十六條、第二十一條二款、第二十二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范某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緩刑考驗期,自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二、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新泰支公司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王某、吳某甲、吳某乙、吳某丙各項損失210543.18元;
三、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新泰支公司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吳某丁各項損失32556.79元;
四、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新泰支公司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李某各項損失34966.2元;
五、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新泰支公司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劉某各項損失42558.41元;
六、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新泰支公司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程某各項損失4022.79元;
七、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新泰支公司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馬某甲各項損失3260.58元;
八、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新泰支公司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馬某乙各項損失3696.22元;
上述二至八項賠償款項限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一次性付清。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山東省濟寧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兩份。
審 判 長 張 鵬
人民陪審員 趙耀銀
人民陪審員 張 成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五日
書 記 員 徐 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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