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薛刑初字第200號
——山東省棗莊市薛城區(qū)人民法院(2015-8-31)
(2015)薛刑初字第200號
公訴機關棗莊市薛城區(qū)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羅某,農(nóng)民。2015年6月9日因涉嫌盜竊罪被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qū)彙?br>
棗莊市薛城區(qū)人民檢察院以薛檢公訴二刑訴(2015)61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羅某犯盜竊罪,于2015年8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棗莊市薛城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韓榮新、劉曉童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羅某到庭參加了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
棗莊市薛城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2015年6月5日15時許,被告人羅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與王某(另案處理)一起,趁無人之機,采取翻墻入院的手段,在高新區(qū)張范街道辦事處張范東村被害人曹某丙家中,盜竊現(xiàn)金800元。
案發(fā)后已賠償被害人損失。
針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公訴機關提交了被告人羅某的供述和辯解,被害人曹某丙的陳述,證人證言等證據(jù)予以證實。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羅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入戶盜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被告人羅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無異議,當庭自愿表示認罪。
經(jīng)審理查明,2015年6月5日15時許,被告人羅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與王某(另案處理)一起,趁無人之機,采取翻墻入院的手段,在高新區(qū)張范街道辦事處張范東村被害人曹某丙家中,盜竊現(xiàn)金800元。
案發(fā)后已賠償被害人損失。
上述事實,被告人羅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被害人曹某丙的陳述,證人王某、曹某甲、曹某乙、孫某等人證言,戶籍證明、案件偵破情況說明、現(xiàn)場勘驗筆錄、扣押清單、發(fā)還清單、辦案說明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羅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入戶盜竊,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和事實成立。被告人羅某如實供述罪行,依法可以從輕處罰;已賠償被害人損失,取得被害人的諒解,酌情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羅某犯盜竊罪,判處罰金人民幣一千五百元。
(罰金自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向本院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山東省棗莊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十份。
審 判 長 邵志剛
審 判 員 郝麗華
人民陪審員 馮君梅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書 記 員 程凡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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