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山刑初字第125號
——山東省棗莊市山亭區(qū)人民法院(2015-9-14)
(2015)山刑初字第125號
公訴機關山東省棗莊市山亭區(qū)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孫某,農民。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15年9月8日被刑事拘留。現(xiàn)羈押于棗莊市看守所。
山東省棗莊市山亭區(qū)人民檢察院以山檢公一刑訴(2015)79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孫某犯危險駕駛罪,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訴。山東省棗莊市山亭區(qū)人民檢察院建議適用簡易程序,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山東省棗莊市山亭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馬欽嶺、牛長明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孫某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
山東省棗莊市山亭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2015年8月27日18時許,被告人孫某駕駛魯D×××××號正三輪摩托車沿山亭區(qū)徐莊鎮(zhèn)辛召村至華東村路由南往北行駛至徐莊鎮(zhèn)宋莊村段,與由北往南行駛宋某駕駛的魯D×××××兩輪摩托車發(fā)生道路交通事故,致劉曉倩及乘車人李某受傷,車輛損壞。經檢測,孫某血中檢出乙醇成份,含量為138.8mg/100ml。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孫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發(fā)生道路交通事故,承擔事故主要責任,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規(guī)定,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孫某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應當認定為自首。提請本院依法判處。
同時查明,被告人孫某涉嫌危險駕駛案于2015年9月6日立案偵查,其于2015年8月28日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到案后如實供述其涉嫌的本案犯罪事實。
上述事實,被告人孫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被害人宋某、李某的陳述,立案決定書,駕駛證、行駛證信息,當事人血樣提取登記表、酒精含量檢驗報告書,現(xiàn)場勘驗檢查工作記錄、現(xiàn)場圖、現(xiàn)場照片,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案件偵破情況說明,傷情診斷證明書,戶籍證明,被告人孫某的供述和辯解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孫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在道路上醉酒后駕駛機動車,其行為構成危險駕駛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孫某案發(fā)后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系自首,可依法予以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二款、第四十二條、第四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孫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二個月,并處罰金2000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8日起至2015年11月7日止。罰金已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山東省棗莊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員 孫延剛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書記員 閆 涵
===================================================
聲明:
本站收錄的二十萬件裁判文書均來自法院官方網站公開信息,
本站裁判文書欄目不會接受任何個人或企業(yè)提供的裁判文書。
如您認為內容涉及個人或企業(yè)隱私,要求修改或刪除的,
請將網址發(fā)郵件至:
我們將在一個工作日內和您聯(lián)系妥善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