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山刑初字第69號
——山東省棗莊市山亭區(qū)人民法院(2015-11-25)
(2015)山刑初字第69號
公訴機關(guān)棗莊市山亭區(qū)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付振某,個體工商戶。因涉嫌犯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罪,于2013年10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1日被逮捕,同年11月26日被棗莊市公安局山亭分局取保候?qū)彛?014年10月17日被棗莊市山亭區(qū)人民檢察院取保候?qū)彙?br>
辯護人付強,山東金尊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被告人孫尚某,城鎮(zhèn)居民。因涉嫌犯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罪,于2013年10月22日被棗莊市公安局山亭分局取保候?qū)彛?014年10月17日被棗莊市山亭區(qū)人民檢察院取保候?qū)彙?br>
棗莊市山亭區(qū)人民檢察院以山檢公一刑訴(2015)29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付振某、孫尚某犯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罪,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棗莊市山亭區(qū)人民檢察院以補充偵查為由,于2015年8月1日建議本案延期審理,本院于同日作出延期審理的決定,同年9月1日恢復(fù)審理。
本院在審理過程中,因本案在審理過程中被告人孫尚某未及時到庭,本院已決定對其采取逮捕強制措施,致使案件無法繼續(xù)審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審理。
審 判 長 孫延剛
審 判 員 邢西欣
人民陪審員 朱道來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書 記 員 閆 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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