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市中刑初字第190號
——山東省棗莊市市中區(qū)人民法院(2015-9-11)
(2015)市中刑初字第190號
公訴機關棗莊市市中區(qū)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龔某甲(又名龔要文)。2002年10月21日因犯尋釁滋事罪被棗莊市市中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與之前所判刑期并罰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二年,2004年1月23日刑滿釋放。2015年7月24日因涉嫌尋釁滋事罪被棗莊市公安局市中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7日被逮捕,現(xiàn)羈押于棗莊市看守所。
棗莊市市中區(qū)人民檢察院以棗市中檢公一刑訴(2015)189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龔某甲犯尋釁滋事罪,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棗莊市市中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項楠、張傳輝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龔某甲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
棗莊市市中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2015年6月16日下午18時許,龔某乙在棗莊市市中區(qū)孟莊鎮(zhèn)龔莊村酒后無故將任某種植的楊樹苗砍斷,二人發(fā)生爭執(zhí)。被告人龔某甲得知后駕車到達現(xiàn)場,逞強鬧事,借故生非,駕車沖撞任某,下車后即持鋼管對任某頭部,背部實施毆打。經(jīng)鑒定,被害人任某身體所受損傷為人體輕傷二級。
另查明,案發(fā)后龔某甲家屬代為賠償被害人的全部損失,獲得被害人諒解。經(jīng)委托調查評估,其對所居住社區(qū)無不良社會影響。
上述事實,被告人龔某甲在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被害人任某的陳述,證人劉某、龔某乙、李某的證言,法醫(yī)學人體損傷鑒定意見,司法局調查評估意見、戶籍證明等書證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龔某甲隨意毆打他人,情節(jié)惡劣,其行為已構成尋釁滋事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龔某甲當庭認罪,積極賠償被害人經(jīng)濟損失,獲得諒解,對其酌情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龔某甲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六個月,緩刑二年。
(緩刑考驗期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山東省棗莊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審判員 郭杰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
書記員 張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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