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臨法刑初字第238-1號
——山東省臨朐縣人民法院(2015-9-23)
(2015)臨法刑初字第238-1號
公訴機關山東省臨朐縣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張某某。因涉嫌拒不執(zhí)行判決、裁定罪,于2015年3月24日被臨朐縣公安局取保候審,同年7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審。
山東省臨朐縣人民檢察院以臨檢刑訴(2015)206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張某某犯拒不執(zhí)行判決、裁定罪,于2015年7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同日審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臨朐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董素紅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張某某到庭參加訴訟。因在案件審理過程中,被告人張某某下落不明,致使案件無法正常審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中止對被告人張某某的審理。
審 判 長 高志海
審 判 員 李建福
人民陪審員 楊兆波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書 記 員 王麗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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