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臨法刑初字第27-1號
——山東省臨朐縣人民法院(2015-11-11)
(2015)臨法刑初字第27-1號
公訴機關(guān)山東省臨朐縣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夏某某。因犯危險駕駛罪,于2014年4月25日被臨朐縣人民法院判處拘役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9000元;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15年1月29日被臨朐縣公安局取保候?qū)彛?015年10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qū)彙?br>
臨朐縣人民檢察院以臨檢公刑訴(2015)256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夏某某犯危險駕駛罪,于2015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審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因被告人夏某某在取保候?qū)徠陂g脫逃,致使案件無法繼續(xù)審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審理。
審 判 長 劉興軍
代理審判員 楊開順
人民陪審員 韓志剛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書 記 員 宋 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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