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諸刑初字第433號
——山東省諸城市人民法院(2015-11-9)
(2015)諸刑初字第433號
公訴機關諸城市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周某。2015年8月28日因涉嫌盜竊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日被取保候?qū)彙?br>
諸城市人民檢察院以諸檢公刑訴(2015)457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周某犯盜竊罪,于2015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審查后于同日立案,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諸城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邱麗麗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周某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
諸城市人民檢察院指控,2015年8月27日5時許,被告人周某在諸城市開發(fā)區(qū)官莊村火旋風網(wǎng)吧上網(wǎng)時,趁無人注意之機,盜竊被害人馬某隨身攜帶的腰包內(nèi)現(xiàn)金340元。
上述事實,被告人周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無異議,并有書證抓獲經(jīng)過、辦案說明、戶籍證明等,被害人馬某的陳述,視頻資料,指認現(xiàn)場照片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周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公共場所盜竊他人隨身攜帶財物,已構成盜竊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周某犯盜竊罪的事實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確認。被告人周某歸案后坦白交代犯罪事實,可依法從輕處罰。積極退贓,并取得受害人諒解,可酌情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周某犯盜竊罪,判處罰金人民幣1000元,于本判決生效后一個月內(nèi)向本院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山東省濰坊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審判員 張 震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九日
書 記 員 張秀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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