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刑初字第298號
——山東省昌邑市人民法院(2015-10-8)
(2015)昌刑初字第298號
公訴機關(guān)昌邑市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2014年1月10日因犯危險駕駛罪被昌邑市人民法院判處拘役1個月15日,并處罰金人民幣2000元。2015年7月14日因涉嫌危險駕駛罪被昌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1日被取保候?qū)彙?br>
昌邑市人民檢察院以昌檢公訴刑訴(2015)281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危險駕駛罪,于2015年9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審查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于2015年9月23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昌邑市人民檢察院檢察員肖紅梅、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參加了訴訟,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昌邑市人民檢察院指控:2015年5月7日22時10分許,被告人李某某酒后無證駕駛無牌二輪摩托車,沿下小路(某某段)由北向南行駛至33KM+600M處,與順行在前的王某駕駛的電動自行車相撞,造成李某某、王某受傷,車輛損壞的道路交通事故。經(jīng)鑒定,在被告人李某某靜脈血中檢出乙醇成分,含量為180.10mg/100ml。昌邑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認定被告人李某某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
另查明,被告人李某某于2015年6月8日協(xié)議賠償了被害人王某損失人民幣3700元,取得了被害人的諒解。
上述事實,被告人李某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無異議,且有物證肇事車輛(照片),書證辦案說明、抓獲說明、人口信息表、駕駛?cè)诵畔⒉樵兘Y(jié)果單、刑事判決書復印件、和解協(xié)議書等,鑒定意見乙醇檢驗鑒定報告、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現(xiàn)場勘驗、檢查筆錄,證人莊某的證言,被害人王某的陳述,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與辯解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李某某違反道路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輛,并發(fā)生交通事故,其行為已構(gòu)成危險駕駛罪。公訴機關(guān)指控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因危險駕駛受過刑事處罰、又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并造成交通事故且負事故全部責任,應從重處罰。鑒于被告人庭審中能自愿認罪,可依法從輕處罰。為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guān)于辦理醉酒駕駛機動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一條、第二條第(一)、(五)、(七)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3000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罰金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五日內(nèi)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直接向山東省濰坊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兩份。
審判員 明毅華
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
書記員 郝曉紅
===================================================
聲明:
本站收錄的二十萬件裁判文書均來自法院官方網(wǎng)站公開信息,
本站裁判文書欄目不會接受任何個人或企業(yè)提供的裁判文書。
如您認為內(nèi)容涉及個人或企業(yè)隱私,要求修改或刪除的,
請將網(wǎng)址發(fā)郵件至:
我們將在一個工作日內(nèi)和您聯(lián)系妥善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