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刑初字第287號
——山東省高密市人民法院(2015-11-12)
(2015)高刑初字第287號
公訴機關(guān)高密市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任某甲,無業(yè)。2011年11月16日因吸毒被高密市公安局罰款2000元;2013年9月4日因吸毒被高密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處罰款1500元;2014年12月10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高密市公安局取保候?qū)彙?br>
高密市人民檢察院以密檢公訴刑訴(2015)254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任某甲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高密市人民檢察院指派代理檢察員李德梅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任某甲到庭參加訴訟。高密市人民檢察院于2015年10月15日建議延期審理,并于2015年11月3日提請恢復(fù)法庭審理,F(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經(jīng)審理查明:
1、2013年11月的一天,被告人任某甲在高密市吉祥賓館108房間內(nèi),容留劉某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一次。
2、2013年11月的一天,被告人任某甲在高密市吉祥賓館108房間內(nèi),容留劉某吸食甲基苯丙胺一次。
3、2013年12月的一天,被告人任某甲在高密市華裕賓館502房間內(nèi),容留劉某吸食甲基苯丙胺一次。
2014年12月10日,被告人任某甲協(xié)助公安機關(guān)抓獲犯罪嫌疑人任某乙、焦建偉系立功。
上述事實,被告人任某甲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證人劉某、任某乙證言,受案登記表,立功證明,抓獲經(jīng)過,高密市公安局現(xiàn)場檢測報告書,辯認(rèn)現(xiàn)場筆錄及照片,行政處罰決定書,辦案說明,超聲醫(yī)學(xué)影像報告單,戶籍證明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rèn)定。
本院認(rèn)為,被告人任某甲容留他人吸食毒品,侵犯了社會的正常管理秩序和人們的身體健康,其行為已構(gòu)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訴機關(guān)指控其構(gòu)成犯罪的事實清楚,證據(jù)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任某甲系立功,庭審中自愿認(rèn)罪,可予以從輕處罰。根據(jù)本案的性質(zhì)、情節(jié)以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第六十八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七十二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任某甲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二千元。
(緩刑考驗期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限于判決生效次日起三十日內(nèi)繳清)。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山東省濰坊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yīng)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王海青
人民陪審員 鄭鳳林
人民陪審員 張保龍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
書 記 員 劉 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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