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壽刑初字第402號
——山東省壽光市人民法院(2015-8-28)
(2015)壽刑初字第402號
公訴機關壽光市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張某,農民。2015年4月7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壽光市公安局取保候審,同年5月14日被壽光市人民檢察院取保候審。2015年7月30日經本院決定逮捕,同年8月17日由壽光市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F(xiàn)羈押于壽光市看守所。
壽光市人民檢察院以壽檢公刑訴(2015)335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張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6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審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壽光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藺華慶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張某到庭參加訴訟。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2015年3月19日20時18分許,被告人張某駕駛魯G×××××號中型普通客車沿壽光市壽堯路由北向南行駛至紀臺鎮(zhèn)2014A-428號燈桿北23米處時穿越雙實線,撞上前方行人孫某乙,發(fā)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使被害人孫某乙當場死亡。事故發(fā)生后,被告人張某駕車駛離現(xiàn)場。次日,被告人張某到交警大隊投案自首。經認定,被告人張某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經調解,被告人張某在交強險外賠償被害人近親屬各項經濟損失共計人民幣15萬元,并獲得諒解。
上述事實,被告人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受案登記表、抓獲經過、人口信息、身份證復印件、戶籍證明、機動車信息、駕駛證、機動車駕駛人信息查詢單、協(xié)議書及諒解書等書證,證人孫某甲、徐某的證言,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道路交通事故尸體檢驗報告,道路交通事故現(xiàn)場勘查筆錄、現(xiàn)場圖、現(xiàn)場照片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張某違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規(guī),發(fā)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負事故的全部責任,且肇事后逃逸,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和罪名成立。被告人張某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從輕處罰。該積極賠償被害人家屬的經濟損失,確有悔罪表現(xiàn),可以酌情從輕處罰。本院為保護公民的人身安全不受侵犯,維護正常的交通管理秩序,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二、三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張某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
(緩刑考驗期限自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山東省濰坊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兩份。
審 判 長 王偉霞
人民陪審員 李建華
人民陪審員 董祥豐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書 記 員 趙秀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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