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壽刑初字第561號
——山東省壽光市人民法院(2015-8-31)
(2015)壽刑初字第561號
公訴機關(guān)壽光市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信某,農(nóng)民。2015年3月31日因涉嫌犯故意傷害罪被壽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5日變更強制措施為取保候?qū)彙?015年7月3日被壽光市人民檢察院取保候?qū)彙?br>
壽光市人民檢察院以壽檢刑訴(2015)473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信某犯故意傷害罪,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理,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壽光市人民檢察院檢察員楊建國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信某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壽光市人民檢察院指控:2015年3月9日18時26分許,被告人信某在壽光市新汽車站東門口處,因搶客源與出租車司機郝某發(fā)生爭執(zhí)并廝打,廝打中致郝某受傷。經(jīng)鑒定,郝某的傷情構(gòu)成輕傷一級。案發(fā)后,被告人信某已賠償被害人郝某各項經(jīng)濟損失人民幣180000元并獲得諒解。
上述事實,被告人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被害人郝某的陳述,證人楊某甲、楊某乙、楊某丙的證言,接受刑事案件登記表、抓獲經(jīng)過、辦案說明、人口信息、協(xié)議書、諒解書等書證,法醫(yī)學人體損傷程度檢驗意見書、法醫(yī)學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書等鑒定意見,辨認筆錄及照片、光盤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信某故意傷害他人身體健康,致一人輕傷,其行為已構(gòu)成故意傷害罪。公訴機關(guān)指控的事實和罪名成立。被告人信某歸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可以從輕處罰。該積極賠償被害人損失,確有悔改表現(xiàn),可以酌情從輕處罰。本院為保護公民的人身安全不受侵犯,維護正常的社會秩序,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二、三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信某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
(緩刑考驗期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山東省濰坊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兩份。
審判員 王志軍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書記員 禹 東
===================================================
聲明:
本站收錄的二十萬件裁判文書均來自法院官方網(wǎng)站公開信息,
本站裁判文書欄目不會接受任何個人或企業(yè)提供的裁判文書。
如您認為內(nèi)容涉及個人或企業(yè)隱私,要求修改或刪除的,
請將網(wǎng)址發(fā)郵件至:
我們將在一個工作日內(nèi)和您聯(lián)系妥善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