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壽刑初字第599號
——山東省壽光市人民法院(2015-9-25)
(2015)壽刑初字第599號
公訴機關(guān)壽光市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梅某,男,1977年3月29日出生于安徽省亳州市渦陽縣,漢族,小學文化,農(nóng)民,現(xiàn)住山東省壽光市古城街道楊家村。2015年4月9日因涉嫌犯危險駕駛罪被壽光市公安局取保候?qū)彛?月12日被壽光市人民檢察院取保候?qū)彙?br>
壽光市人民檢察院以壽檢公刑訴(2015)517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梅某犯危險駕駛罪,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審查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理,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壽光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楊建國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梅某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壽光市人民檢察院指控:2015年4月4日15時27分許,被告人梅某酒后駕駛無牌三輪載貨摩托車沿壽光市羊益路由南向北行駛至壽濟路路口處時,被執(zhí)勤民警當場查獲。經(jīng)現(xiàn)場呼氣式酒精檢測儀檢測,被告人梅某的酒精含量為214mg/100ml。后依法定程序?qū)ζ溲褐械囊掖紳舛冗M行定性定量檢驗,鑒定意見證實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為196mg/100ml,達到醉酒駕駛機動車的標準。
上述事實,被告人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受案登記表、抓獲經(jīng)過、人口信息、身份證復(fù)印件、辦案說明、血樣提取登記表、酒精檢測單等書證,理化檢驗鑒定報告鑒定意見及錄像、照片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梅某違反法律規(guī)定,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已構(gòu)成危險駕駛罪。公訴機關(guān)指控的事實和罪名成立。被告人梅某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從輕處罰。本院為保護公民的人身權(quán)利和財產(chǎn)權(quán)利不受侵犯,維護正常的交通管理秩序,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梅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一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3000元(已繳清)。
(刑期自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山東省濰坊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yīng)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兩份。
審判員 王偉霞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書記員 趙秀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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