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壽刑初字第443號
——山東省壽光市人民法院(2015-9-30)
(2015)壽刑初字第443號
公訴機關壽光市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杜某,男,1976年4月27日出生于山東省膠州市,漢族,初中文化,農民,戶籍地山東省膠州市鋪集鎮(zhèn)沙北莊村141號,現(xiàn)住山東省壽光市圣城街道辦事處東營村。1996年9月28日因犯搶劫罪、盜竊罪被山東省膠州市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五年,2000年7月15日減刑釋放;2001年10月19日因犯盜竊罪被山東省膠州市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元;2003年9月10日因犯盜竊罪被山東省膠州市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兩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2000元,2005年12月9日減刑釋放。2015年2月1日因涉嫌犯盜竊罪被壽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4日被壽光市公安局變更強制措施為監(jiān)視居住。2015年6月5日被壽光市人民檢察院監(jiān)視居住。2015年8月21日經本院決定逮捕,同年8月25日由壽光市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現(xiàn)羈押于壽光市看守所。
壽光市人民檢察院以壽檢公刑訴(2015)383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杜某犯盜竊罪,于2015年7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壽光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楊建國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杜某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2015年1月27日7時及同年1月29日7時許,被告人杜某先后二次竄至壽光市現(xiàn)代中學院內,用鋼鋸鋸鎖的方法,分別盜竊被害人馮某乙、孫某乙停放在車棚內的捷安特自行車各一輛。經鑒定,被盜自行車共計價值人民幣4440元。
上述事實,被告人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被害人馮某乙、孫某乙的陳述,證人馮某甲、孫某甲的證言,山東省涉案物品價格鑒定結論書、現(xiàn)場檢測報告書等鑒定意見,接受刑事案件登記表、抓獲經過、辦案說明、人口信息、扣押決定書、扣押清單及照片、山東省膠州市人民法院(1996)膠刑初字第173號刑事判決書、(2001)膠刑一初字第310號刑事判決書、(2003)膠刑初字第556號刑事判決書、罪犯檔案資料、釋放證明書等書證,辨認筆錄及辨認照片、搜查證、搜查筆錄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杜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竊取他人財物,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和罪名成立。被告人杜某歸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可以從輕處罰。本院為保護公民的財產權利不受侵犯,維護正常的社會秩序,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杜某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25日起至2016年2月10日止。罰金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山東省濰坊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兩份。
審 判 長 王志軍
審 判 員 董鳳麗
人民陪審員 董祥豐
二〇一五年九月三十日
書 記 員 禹 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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